为防止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商标。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47条,受害人可以商标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这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没有将商标实际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自批准商标注册之日(即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之日)起60个月后,可以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最近在Burger King Corporation v Ranjan Gupta and Ors案中,被告要求宣告原告的汉堡王(Burger King)商标无效。德里高等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主张。原告于2014年获得临时禁令,随后该禁令被确认有效至终审判决。被告提出上诉,抗辩理由之一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汉堡王应该被撤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被告的论点是否站得住脚。
法院认为,站得住脚可以作为一种法律途径,确保被告不能提起无益的纠正程序。如果没有这种保障,被告可以通过提出毫无根据、站不住脚的纠正申请来对原告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因此,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后才提起纠正程序的,立法机关要求必须站得住脚,而在诉讼之前就启动纠正程序的则无此要求。
被告辩称,原告的注册商标汉堡王应当被撤销,因为汉堡是通用词语,王属于赞美性词语,两者不能构成独特商标。被告称,2014年提起诉讼时该商标尚未在印度使用,因此应以不使用为由撤销该商标。
原告辩称,其自1954年以来一直使用汉堡王商标,该商标已获得第二含义,并且仅与原告相关联。原告认为,汉堡王商标在注册后60天内开始使用并且一直在使用,其无意放弃。原告提交文件证明其在进入印度市场前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董事会2013年通过的一项决议,允许将在印度注册的公司使用该商标。原告还提供了汉堡王私人有限公司(Burger King Private Limited)2013年的注册证书。原告当时通过该公司在印度提供餐饮服务。原告还出示了其网站上发布的公告和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内容均与原告决定进入印度市场有关。
法院承认,原告在进入印度市场前对汉堡王商标的准备使用是对该商标的有效使用,并认为既然被告试图注册相同商标,被告就不能辩称原告的该商标是通用名称。法院认为,原告已经证明其在印度使用了汉堡王商标并且有意保持该商标。
被告辩称,汉堡王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在交易中很常见,不能注册。但是,原告提请法院注意被告对该商标及其图形标志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原告辩称,被告不得提出该商标不可注册。法院认为,被告不得辩称汉堡王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并且在交易中很常见。被告辩称汉堡王商标是通用名称,在交易中很常见,不能注册,但被法院驳回。
本案强调了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以防他人试图以不使用为由申请将其撤销的重要性。法院认为,原告在进入印度市场前对汉堡王商标的准备使用为有效使用,并判定被告试图注册相同商标因此不能辩称原告的商标是通用名称。该判决加强了法律保护,除非被告的无效主张从一开始就可行,否则不能提起纠正程序以应对侵权诉讼。
Manisha Singh和Omesh Puri是LexOrb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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