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词错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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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ination contract meets sticky ‘ending’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由于一个小小的语言错误,法庭裁定撤销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该案中,某员工未正常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因此公司拟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下达的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误用了“终止”一词,而非“解除”,两者为中国法下的不同概念。

该员工于2017年3月23日生病住院,向公司请了大约五周的假,到5月1日。假期结束后,该员工没有到公司报到,也没有继续办理请假手续。公司于10月提醒她到公司报到。

但当该员工应要求回公司报到时,以当前岗位上班时间太长为由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岗位。公司拒绝其要求,员工未继续上班。

11月6日,公司向该员工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认为其长时间未到公司报到,按照旷工处理;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
关系。

在庭审中,法庭认为,员工自2017年5月2日起便没有向公司提交任何病假条,也没有证据表明她在那天之后有向公司请假。她没有按公司通知的要求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考虑到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法庭认定员工行为已构成旷工。

但是,公司下达的是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而不是“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属程序错误。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下,“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由不同的条款规定。

“终止劳动关系”一般指在发生某些情形后,如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而“解除”一般指用人单位或员工主动通知对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裁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总结

本案的裁决体现了保护雇员利益的立法意图,雇主一个小小的用词错误最终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无效。从法律角度看,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雇主不应混淆这两个概念。

在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时,雇主应当注意通知的性质并审阅用词,或寻求专业协助以避免出现程序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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