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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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二十年前,笔者刚进入大学任教时,曾设想过开设一门叫“音乐与法律”的跨学科课程,分析音乐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探讨这两门学科是否能够相互借鉴。遗憾的是,这个想法一直未能实现。不过,笔者对音乐和法律的热爱并未因此消减。本期专栏抛砖引玉,重拾这个有意思的话题,从中西方的传统入手。文章首先介绍中西方古代哲学家对音乐与法律联系的思想,而后讨论这两个学科的相似之处,最后探索法律是否也有自己的音乐,如果有的话,这个音乐体现在何处。

柏拉图与孔子

历史上,几位哲学家曾探讨过音乐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比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说过:“音乐上的革新对国家充满了危险,因为当音乐的调式发生变化时,国家的法律也要随之变化了。”据说,柏拉图还说过:“音乐是一种道德法则。”当然这句话是否出自他,我们还存疑。

柏拉图所言的真实含义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将音乐和法律联系起来了。另一位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伟大哲学家是孔子。孔子认为,音乐与礼仪密不可分,都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石。

《礼记》第十九篇《乐记》详细介绍了孔子的生活和思想,其中有一句话“乐由中出,礼自外作”,意思是,礼仪是治理和规范社会的外在规矩,音乐则发自人的内心,是民与民、民与天和谐共处的内在基础。

而高雅的音乐,即“雅乐”,就成了礼仪中的重要部分。雅乐是宫廷音乐,象征着帝王英明、朝政稳定。但是和其他宫廷音乐一样,雅乐与外在影响割裂,逐渐僵化,停滞不前。

音乐被当成帝王治国和维持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最开始提出这个思想的是极具传奇色彩的黄帝。相传,在公元前2697年,黄帝命宫廷数学家伶伦(又称泠伦)创作一套乐律。伶伦于是发明了十二律吕,他将竹管分成不同长度的乐器,确定了基本的音高。最重要的一个音高就是黄钟,其他音高都以此为基础推算。

此后,中国历代王朝都会对黄钟的长度进行调整 ,让王朝与“天地”间的乐律保持一致。不过,这项任务并不简单,据说,有一位宫廷官员建议以皇帝的手指长度来定黄钟的长度。这个传说倒是与普通法系国家曾戏称的“衡平法随着大法官的脚的大小变化而变化”有异曲同工之妙(关于衡平法,可参阅《商法》第3期第5辑文章《衡平之于法律》的讨论)。

讨论到这里,我们再来看看“律”字。“律”字有两部分,分别是右边的声旁“聿”,意指书面规则,以及左边的形旁“彳”,意指为执行书面规则所需的步骤。“律吕”一词则指古代中国的十二个音高,即十二律吕。可以说,中国语言本身就蕴含着音乐和法律之的联系。

音乐与法律之间的相似之处

也有一些文献探讨音乐和法律的联系,虽然不多,但很深入,旁征博引。这些文献都探讨了音乐与法律之间的相以点。第一个相似点是,法律和音乐都有一个解释的过程。音乐解释的是作曲家的思想,而法律解释的是法律的含义,尤其是立法者创立的成文法。

无论是音乐还是法律,解释的过程都存在几个难题,包括如何判断创作者(作曲家和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以及如何确定所谓“正确”的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受书面文本的限制。在音乐界一直有一个争论,音乐是否应该按创作当时的风格(和音高),用最开始的乐器来解释和演绎。而在律界,无论是在普通法法域,还是在中国内地,法庭应如何解读法律和合同,该采用“字面解读法”还是“目的法”或“背景法”一直是争论焦点(对于相关议题的讨论,请参阅《商法》第12期第5辑文章《合同的解释》。其实宗教文本的解释也面临类似的挑战。

音乐和法律的第二个相似点是两者都有一个演绎的过程。Daniel Kornstein在他的书The Music of the Laws中就生动地描述了音乐和法律的这两个相似之处。他写道:“立法者就像作曲家一样,他们写下文本,其他人必须解释其背后的含义。法官和律师就是法律乐章的表演者。他们看着文本,这些文本可能是宪法、成文法或判例,给出他们对这些文本的解释。在履职过程中,法官和律师须解释法律文本,就像演奏家解释音符一样。”

无疑,和音乐一样,创设法律文本的目的是规范受法律约束的人的行为,以及实行行为的方式。因此,“演绎”既可指解释法律的方式,也可指法律规范行为以及要求人们遵守法律的方式。

法律是否有自己的音乐?

大部分人都同意作曲通常遵循一些规则。大部分艺术形式都是如此。艺术以某种曲式为载体,而曲式通常涉及规则。当然,几个世纪以来,僵化的曲式和严格的规则都出现了变化。比如,古典音乐都遵循严格的曲式。其中一种曲式叫奏鸣曲式,它是“ABA”结构的曲式,总共分为三大段:主题呈现部,展开部和再现部。在二十世纪初,曲式和规则开始瓦解,但今天的大部分音乐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曲式和部分规则。

如果音乐有自己的规则,那么,法律是否也有自己的音乐?这似乎更像是一个哲学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但是,笔者可以列举至少两个例子说明法律有自己的音乐,不过,法律的音乐更多地体现在听觉上,即“以声音”形式存在的音乐。

第一个例子是规范商品贸易以及商品拍卖的法律。传统的拍卖会都有挥动木锤的拍卖师。当最高价被拍卖师接受后,拍卖师“一锤定音”,交易成交。在大部分普通法法域,甚至可以说在所有普通法法域,法律都对木锤的法律效力作了规定。换言之,木锤落定时,木锤落定的声音响起时,表明交易被宣布,有了法律效力。

第二个例子是议会。在澳大利亚,众议院和参议院都有分组表决钟。分组表决钟响起时,表明投票即将开始。分组表决钟声停止四分钟后,进入众议院和参议院大厅的大门将被关上,投票开始。议会也在其规则中赋予了分组表决钟的法律效力,它的法律效力具有宪法基础。可以说,表决钟是议会投票的一个组成部分。

分组表决钟的意义在于维持议会的秩序和治理,它的作用堪比中国历史上极富传奇色彩的黄钟!

葛安德

葛安德目前是世界银行一个工作小组的成员,为亚洲某央行提供职能改革方面的咨询。他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2006-2021年)。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的荣誉首席研究员,亦在多家机构担任顾问,其中包括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世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