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对于担保合同中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做出了新规定。
首先,新规定承认了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法定代位权
即法定的债权转让,使得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仅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从属于债权的权利。这有助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充分行使。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就是对保证人的法定代位权的承认。该条对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其一,保证人应当已经完全履行了保证责任;其二,对于向债务人主张追偿的范围,保证人仅能以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为限;第三,该条设置了法定的代位权,确保了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充分实现。“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意味,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即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原本享有的包括担保物权与债权、主权利和从权利在内的所有相关权利,使得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追偿时,可以更充分地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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