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商事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大有裨益。中国《仲裁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在保全的裁定以及执行上需借助法院的力量,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
申请条件
仲裁程序中,只有当事人具有申请财产保全主体资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法定的事实和理由。《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等逃避义务的行为;而“其他原因”是指非人为的客观情况,例如,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其他财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物品,不宜长期保存,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有毁损、灭失的风险。
-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由其转交给法院。
- 必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法》并没有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仲裁实践的情况来看,申请一般应当在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仲裁受理之前的财产保全申请往往不会得到受理。
目标财产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对目标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查封措施主要适用于房屋、厂房等不动产财产。 扣押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小件贵重物品、证照,也适用于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大件财产。 冻结则主要针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中的存款,每次申请账户款项冻结的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法院裁定并办理续保手续。每次续保期限最长亦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申请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保全。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除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外,通常还应提供目标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 目标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
- 目标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 目标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目标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目标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名称、帐号及证券交易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其他财产,通常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步骤如下:
- 当事人应在仲裁案件受理后裁决作出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中通常要载明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或者目标财产的种类、金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 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之后,将申请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作最终裁定。在涉外仲裁案件中,涉外仲裁机构应将财产保全的申请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申请人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交的保全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将被驳回。
-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除情况紧急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外,法院可以酌情决定裁定的具体时间。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法院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执行。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经作出将立即交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通常由法院执行庭负责实施。
保全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财产保全申请发生错误(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仲裁庭裁决驳回不予支持或仅部分得到支持),申请人将就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潘燕峰是耀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顾问,丛晓鹏是耀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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