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南非推出了一项针对国际总部公司(IHC)的税务减免新政策,以期借此成为国际投资者进入整个非洲市场的首选门户。
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基础设施、庞大的经济规模、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及金融服务实力,南非成为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控股公司的理想之地。此外,南非所缔结的多个税收协定与投资保护协议也为外国公司进入非洲其他国家的市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国际总部公司制度
IHC制度于今年1月1日生效,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下列税务与外汇管制优惠:
- 若IHC在某外国公司中持有超过20%的股份,则IHC所收到的该外国公司派发的股利可免税;
- 同样,只要符合某些前提条件,IHC处置其持有的外国公司股份而实现的资本利得可免税。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包括,IHC持有所出售股份至少18个月,且在出售之时持有该外国公司20%以上的股权,而且上述股份的出售对象是非居民;
- IHC向其股东派发的股利可免除10%的附加公司所得税(股利税制于2012年4月1日生效后则称为股利代扣所得税)。这意味着外国股东无需就IHC派发的股利纳税;
- 对于IHC支付的利息目前免征代扣所得税,通常的3:1资本弱化比率同样适用于外国股东融资。从今年10月1日起,如果股东贷款或融资所产生的外国资金用于向IHC持有至少20%股权的外国公司发放贷款,资本弱化规定将不再适用;
- 在2013年推出10%的利息代扣所得税新政后,也将不再对股东贷款利息征收任何代扣所得税;
- IH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须缴纳12%的代扣所得税,但依据南非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税率已减至0%;
- 若IHC 的50%或以上的股份由非居民持有,则南非的被控股外国公司规则将不适用;
- 根据南非外汇管制规定,IHC被视为非居民实体,因此不受外汇管制规定的
限制。
须满足的条件
若要符合南非IHC的资格,公司自成立起即须满足下列条件:
- 自公司成立之初起每一股东须持有(且持续持有)20%以上的公司股权与表决权;
- 总资产的80%以上的课税价值(基准成本)必须是公司的股份和/或债务;并且
- 收入总额与应计项目(表现形式为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及资产出售收入)的80%以上须来自公司。
在新的法律架构中,将现有实体重组为IHC将会十分困难,当然,在确定公司或集团的现有形式是否符合资格标准时,需要考虑该公司或集团的具体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需创建新的公司以遵守持续性要求。
阻碍因素
虽然南非在吸引控股公司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南非的税制较某些国家(如毛里求斯)而言覆盖范围更广,不利于企业在南非集中行使集团职能。IHC获得的利息、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及汇兑差额仍须按28%的正常企业税率纳税。
另一个阻碍因素是南非的外国税收抵免政策。南非外国税收抵免政策的限制性很强,在其他非洲国家和地区缴纳的税款通常无法享受外国税收抵免待遇,这给许多总部设在南非并在非洲其他国家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由南非公司总部统一提供服务但收入归其他非洲子公司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尤其突出。其他非洲国家通常会对这些收入征收代扣所得税,而南非认为这些服务在南非提供,因而将所得收入视为来自南非。就来自南非或视为来自南非的收入所缴纳的外国税款不享受外国税收抵免政策。
相关法律
但好消息是,南非财政部长在今年较早时的预算演讲中指出,政府将出台进一步的相关法律,减少对集团业务集中化的根本性限制,因为这些限制会影响该税制充分发挥效用。有关法规草案将于5月公开征求
意见。
南非在非洲占有重要地位,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也正在改进有关集团控股公司的法规,这些无疑将会使其成为非洲大陆最具吸引力的控股公司总部所在地之一。然而,考虑到构建泛非洲业务所面临的巨大难度,在中短期内,跨国公司会继续同时利用南非及毛里求斯等其他国家,为其进入非洲的业务争取最广泛、最具吸引力的优惠政策。
Bernard du Plessis 是南非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税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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