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于1999年制定了《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对中国(含澳门地区)生效,并自动取代了中国之前缔结的航空运输国际公约《华沙公约》。2006年12月15日开始,《蒙特利尔公约》也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
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运输,其中,若出发地和目的地在同一国领土内,则当中需经停另一国领土(无论是否为缔约国)方构成国际运输。
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因而,《蒙特利尔公约》应是中国国际航空运输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公约的适用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裁决的案例到目前为止还不多见。
以“智傲物流有限公司(Geologistics)诉法国航空公司(Societe Air France)等”一案为例,智傲公司于2005年9月受通用电气公司委托将一台飞机引擎由伦敦运往上海,智傲公司委托法航负责运输。主空运单记载托运人为智傲公司,收货人为东环公司。分空运单记载托运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收货人为东航西北分公司。两份空运单的背面条款均规定适用《华沙条约》。
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合同履行所牵涉的中、英两国均为《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55条的规定,后者应该优先适用。
承运人责任期间
在上述智傲物流一案中,货物到达浦东机场后被卸入机场货运站仓库。随后,机场货运站、浦运公司和主运单收货人东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放货通知上签字,注明“交货时货物完好”。货物从机场货运站仓库到东环公司的海关监管仓库,由浦运公司用普通卡车运输。
而根据通用电气公司的要求和空运单的记载,所有陆路运输必须使用气垫悬挂车。分运单的收货人东航西北公司发现该票货物未按要求使用气垫悬挂车运输,认为飞机引擎作为精密设备极有可能遭受损坏,因此拒绝收货。
通用电气公司随后不得不安排飞机引擎回运英国进行检测,产生了运输和检测费用,要求智傲公司赔偿。智傲公司在赔付后向法航提出追偿。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从机场货运站的仓库到东环公司海关监管仓库之间的运输是否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而“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
但是,若该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则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
显然,浦运公司的身份(即究竟代表收货人还是法航掌管货物)应是案件的焦点。从案件报道来看,双方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充分举证,比如由谁支付浦运公司的运输费用等。
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浦运公司为货运站的代理,而货运站是法航的代理,在此基础上,导致货损的事件(即陆路运输)无疑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我们经手的其他一些案件中,收货人自行委托货运公司到机场提货似乎是常态。在这些案件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通常仅限于机场范围内。
损失范围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货运索赔包括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第18条),以及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第19条)。
在上述智傲物流一案中,通用电气公司由于担心飞机引擎因运输不当受损,而安排了回运和检测,产生了运输和检测费用。
但是根据检测结果,飞机引擎并未受损。法航辩称运输和检测费用不属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损”。
法院则认为,法航或其代理人有明显的过失(运输不当),极有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飞机引擎的返运和检修是为了明确是否存在货损而发生的费用,因果关系非常明确,这笔费用由托运人来承担显然不合理。基于此,法院判决法航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此项判决结论正确,但理据略显不足。《蒙特利尔公约》仅仅规定了货物实际灭失、损坏情况下的赔偿,不应任意扩大解释。
陈卫东是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潘瑞是该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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