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21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八章69条,其内容涵盖了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各个方面,是理财产品销售领域最新的全面监管规定。
相较于既有的理财产品及其销售业务的监管规定,《办法》在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合规管理、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展示方式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新变化,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将对这些重点变化作如下简要分析:
重新界定代销机构
相较于既有的监管规定,《办法》中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的范围既有放松又有收紧。
一方面,《办法》拓宽了理财产品的代销渠道。除银行外,理财公司在《办法》实施后还可委托其他理财公司代销其理财产品。虽然相较于公募基金,理财产品尚不能在如证券公司、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等更广泛的渠道销售,但其销售渠道已较《办法》出台前有所丰富。
另一方面,《办法》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尚未持有代理销售牌照的专业机构短期内将无法代销理财公司产品。
目前持有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牌照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银行具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和丰富的客群,如果能够按照《办法》的要求抢占先机,积极引入各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其财富管理业务将有很大提升。
销售合规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对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管理,《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并确保该部门和人员独立、有效履行职责,该部门人员不得兼任经营管理等与岗位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代销机构与理财公司均需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产品评级,并对双方如何适用产品评级标准进行统一;理财公司应对代销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为理财公司掌握代销渠道动态提供依据;明确代销机构与理财公司对外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业绩宣传和展示
《办法》另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展示方式提出了更严格要求。《办法》明确理财产品均为无法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净值化管理产品,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禁止了对于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宣传。
在过去,业绩比较基准虽仅作为投资收益与产品管理人报酬计算依据,但其展示方式经常引起投资人误解。《办法》对其提出了新的宣传展示要求,禁止对其单独或突出展示,同时要求阐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目前,各家理财公司对于净值化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方式各异,包括绝对收益型、区间数值型、与证券指数挂钩、与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关联等。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根据《办法》最新要求,理财公司及代销机构必须向客户解释数据的计算依据及其背景,例如对同类产品、同类策略的历史水平参考等。
《办法》的这一最新要求有利于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投资者保护
《办法》秉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销售适当性原则,在既有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
此外,《办法》还新增或重申了禁止诱导投资者短期操作、调整收费项目应当允许投资者赎回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具体规则。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新设信息保护规定,未经专门授权销售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笔者建议,理财公司及销售机构应当据此修订各自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以确保取得投资者对于信息使用的授权,适应《办法》的这一最新要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国兵、律师助理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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