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西基金会是泽西岛一种新型的法律实体,结合了泽西岛公司和泽西岛信托二者的优势。从很多方面来说,泽西基金会都可被看作是信托法人,在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Jersey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注册并取得注册号码之后,便形成法人人格,可拥有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其宪法性文件包括公共宪章和内部规章。
其中,公共宪章应在泽西岛公司注册处登记,内容须包含2009年《泽西基金会法》规定的基本信息;而内部规章则一般规定基金会的受益者、基金会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会资产以及执行基金会宗旨)的组成以及基金会监护人(负责监督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等信息。基金会可以而且通常无限期存续。
与泽西公司相似,泽西基金会经由“快速程序”于申请当日即可成立。
《泽西基金会法》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即在于其赋予基金会灵活制定章程的自由。尽管该法规定公共宪章和内部规章中必须包含一些特定事项,但同时允许发起人自主决定该等事项的具体操作细节。例如,《基金会法》要求内部规章对委员会成员的任命、退休以及撤职作出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谁有权任命或撤销委员或退休在何等情形下发生。而发起人可就该等事项自行作出决定。
注册成立
在泽西岛设立基金会的申请只能由“适格人员”提出。“适格人员”是指根据1998年《泽西金融服务法》注册后有资格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主体。
设立申请必须同时附上公共宪章草案和“适格人员”签署的证明,以确认下列信息及其他信息:
- 基金会成立之后,委员会的成员中将包括一名“适格人员”;
- 该“适格人员”持有经其本人和设立人共同批准的内部规章;
- 基金会委员会初始成员的身份;及
- 基金会监护人身份。
基金会无需为成立之目的而取得初始财产。
只有“适格人员”方能设立基金会以及委员会成员中必须包含“适格人员”的要求,其背后所蕴涵的立法意图在于,确保基金会自始至终遵守泽西岛的反洗钱法。
发起人
基金会发起人(自然人或法人)是指示“适格人员”申请设立基金会的人,与其是否向基金会捐赠资产无关。发起人可以同时担任委员会成员和基金会监护人,从而对基金会享有直接及高度的控制权。
在基金会成立后捐赠资产的人不视作发起人,但基金会内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人可持有其在基金会的权利,也可随时转让或以遗嘱证书方式将该等权利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基金会可供公众查询的公共宪章中无需披露发起人的身份信息。
基金会宗旨
基金会的宗旨可以是使特定的人或人群受益(典型的如拥有酌情权益之家庭成员),开展慈善事业,实施非慈善类项目,或者同时或连续执行前述所有目的。
基金会的宗旨必须在公共宪章中予以明确,除非其宗旨是使特定的人或人群受益,此时公共宪章仅需规定基金会内部规章中将明确该特定人或人群的范围即可。
除非公共宪章或内部规章另有规定,基金会的受益人:
- 对基金会资产不享有任何利益;
- 基金会及其委员会、监护人或其他根据基金会规章所任命的人员,不对受益人承担任何受信责任;及
- 对基金会有关信息不享有任何权利。
基金委员会
每个基金会都将设有一个执行机构(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称之为“委员会”。委员会由一个或多个委员组成,其职责是管理基金会的资产并执行基金会的宗旨。对于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成员的居住地,法律赋予了基金会充分的自由,仅要求委员会中必须拥有至少一名经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认证的泽西适格人员。
法律允许公共宪章或内部规章限制委员会成员的责任,但若存在恶意欺诈或重大过失的,则不能免责。
基金会监护人
基金会必须指定一名监护人,其义务是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法律没有对监护人的居住地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且,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多人组成的委员会,又或者是另外一个基金会!委员会成员不能担任监护人,但发起人或“适格人员”除外。
对于公共宪章或内部规章不允许委员会实施的行为,监护人有权授权委员会实施该行为,除非内部规章另有规定。
Giles Corbin 是 Mourant Ozannes 合伙人兼泽西信托业务团队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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