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通过内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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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会在2022年10月26日通过期待已久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落实中国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早在四年前签署的协议。

该条例草案提供了一个全面的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机制,减少当事人向两地法院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这也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好的保护,使判决的执行情况更明确,提升香港作为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区域中心的竞争力。

要点

条例草案扩大了可在香港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法院判决的范围。

早在2006年,最高院和香港政府签署了协议管辖安排,并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生效。但相较于之前的条例,本次条例草案涵盖了民商事案件中的金钱和非金钱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补偿或损害赔偿判项。它也不再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签署协议时加上专属管辖权条款。

尽管条例草案已获立法会通过,但在香港和内地都建立起执行机制后才能生效实施,并适用于在该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的判决。

判决范围

除了“被排除判决”外,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在该条例草案范围内。金钱和非金钱判决均可被强制执行。被排除判决包括与公司清盘、债务重组、个人破产、财产继承相关的判决和部分婚姻或家庭案件。条例草案不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约定专属管辖权条款,同时为认可和强制执行之目的明确了关于管辖权的依据,以及拒绝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依据。

登记机制

内地判决的判定债权人(依条例草案的定义)可单方面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登记令,请求登记该内地判决,前提是:

  • 该内地判决是在本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
  • 该内地判决在内地生效;及
  • 在申请日期两年内,出现没有遵从该内地判决要求的情况,且在申请的日期当日,仍未有补救。

登记后

已登记内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犹如判决本是由原讼法庭作出的。

当某内地判决被申请登记,且尚未有结果时,因同一诉讼原由在香港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须中止。同样,当事人不得就相同的诉讼原由在香港法庭提起诉讼。

依本条例草案登记的内地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可依规定的理由申请登记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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