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9月6日颁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已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即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士。
《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与其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险种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的外国人,如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则同样应当与其境内工作单位一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过,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士若在中国境内就业,则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社保登记的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应当自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该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外,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社保的条件
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则应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经居住国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但是,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可以不再提供生存证明,只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态。
社保个人账户的处理
若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前离境,其社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若再次来中国就业,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若外国人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也可以将其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若外国人死亡,则其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争议解决和违法处罚
外国人若与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若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保权益,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若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其招录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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