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开曼群岛法定合并进行私有化是通过对两个被合并公司(即,新设立的开曼群岛公司(“合并子公司”)与相关的开曼群岛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进行合并实现的。在合并生效时(“生效时间”),合并子公司将从公司登记册中注销,被合并公司的权利与财产均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目标公司,除相关当事方达成特定安排以外,目标公司将承担所有的抵押、押记和担保权益以及被合并公司的所有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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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组合
担保组合将最终取决于借款人集团的信誉及其他商业考量,但一般而言,其将包括生效时间前合并子公司股份的衡平法股份抵押(“合并子公司股份担保”)、自生效时间起目标公司股份的衡平法股份抵押、生效时间前合并子公司资产的担保(“合并子公司资产担保”)以及自生效时间起目标公司资产的担保(“目标公司资产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合并子公司股份担保有时会包含自生效时间起自动解除的条款,但某些贷款人会抗拒该等条款,因为合并后续可能会失败。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贷款人乐意依赖为目标公司资产担保之目的而作为合并子公司资产担保组合的一部分而签订的担保契约,尽管该担保是为了明确其将自生效时间起附加在目标公司资产上而拟定的。
必须取得被合并公司每个担保债权人的同意,但开曼法院免除该同意的除外。如果担保是在生效时间之前设置的,则私有化中的贷款人通常会在一份融资文件中加入获得其同意的要求。
目标公司在生效时间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应当包含合并子公司在生效时间之前所授予担保权益的详细信息,除任何特定的安排以外,目标公司将承担对所有该等担保权益的责任。
具体的先决条件
以下具体的合并先决条件的副本通常需要交付给贷款人:
(1) 经签署的合并文件(但合并计划除外),该等文件通常包括收购协议、公司披露附表及任何其他被指定为“合并文件”的文件;
(2) 约定格式的合并计划,通常会对其做出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建议的任何修订;
(3) 章程文件和法定登记册的格式,将由目标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服务提供商在生效时间出具;
(4) 合并费用证明,通常是通过提供资金流量表的方式满足此项条件;
(5) 就满足合并协议项下的条件及某些偿债能力条件出具的合并条件证明;
(6) 公司授权文件,包括被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以及目标公司特别委员会的决议(如适用);
(7) 第233(9)条的文件,包括某些声明书及每个被合并公司的董事所做出的承诺,以及与每个被合并公司相关的存续证明;以及
(8) 担保债权人同意。
具体的后续条件
合并交割通常发生在提款日之后的两个营业日内。以下具体的合并后续条件的副本通常需要交付给贷款人:
(1) 登记由注册处处长盖章的合并计划的申请函;
(2) 经核证的合并计划副本;
(3) 合并证明,该证明是合并已完成的初步证据;
(4) 在生效时间后出具的目标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的存续证明;
(5) 经核证的目标公司更新后的章程文件及法定登记册副本;以及
(6) 关于合并有效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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