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10年10月20日联合颁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简称《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简称《基金细则》)。两部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是证监会正在构建的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是总规范;《执业规则》是基本业务规则,侧重于规范执业方法和程序;《基金细则》以及将颁布的其他业务细则,着重于规范实体问题;此外,这一体系还包括证监会颁布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和格式准则。
执业规则
《执业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并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
查验规则
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简称查验)时应编制查验计划并制作书面记录。可采取的查验方法包括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以及其他合理手段。
律师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事项进行查验,应当取得原件。无法获得凭证原件的情况,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法律意见书
对法律意见书的标题、收件人、法律依据、声明事项段等基本内容与格式作了统一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正文的必备内容包括: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所有结论性意见,都应当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并应当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法律意见书在随相关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后,一般不允许律所再进行修改。
工作底稿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工作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基金细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核查验证,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适用《基金细则》。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服务,也参照适用。
《基金细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募集基金、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事项应当查验的内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两部规则不但有助于规范律师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活动,而且为有关公司提供了衡量律师业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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