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简称BVI)和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以下简称开曼)之间选择海外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地,一直是有计划设立离岸公司的企业提出的常见问题之一。这是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客户的所有情况,包括离岸公司拟开展的业务性质、所有的扩张和融资计划,以及客户特定的公司架构要求。
在某种程度上,市场实践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首次公开发行(IPO)、专属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s)和贷款抵押债券。
- 主要相似之处
BVI公司和开曼公司的优势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下:
- 稳定性和可靠性
BVI和开曼均是适用英国普通法规则和原则的英国海外自治地区。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有着久经考验且高效的司法系统,并拥有向枢密院(Privy Council)上诉的最终权利。
- 税收中立性
根据当地法律,BVI和开曼的公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或财产税、预提税或其他类似税。
- 公司灵活性
BVI公司和开曼公司的目标、能力和权力通常不受限制。大多数决策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只有某些事项需要股东批准。BVI法律和开曼法律也并未对金融援助实行外汇管制和限制。
- 监管干涉程度较低
根据当地法律,大多数BVI公司和开曼公司无需任何监管批准即可完成公司设立和金融交易。
- 主要差异之处
BVI公司与开曼公司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例如:
(一)公司设立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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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eb Smith Attorneys
就注册公司和年度维护的费用而言,BVI公司注册成本和维护良好信誉的成本比开曼公司更低。因此,BVI公司可能更适合于直接的公司控股结构。这也解释了2021年底为何BVI有超过37万家活跃的公司,而同期开曼只有11.7万家公司。
(二)保密性
虽然这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提供高度保密的环境,但两地在保密方法上存在差异性。开曼公司的章程文件属于机密文件,而BVI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属于公开记录的事项。因此,需要在公司章程文件中涵盖商业敏感条款的客户(例如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可能希望成立一家开曼公司。开曼公司目前允许公开董事名册,而BVI公司则要求对此保密。因此,希望对公司董事姓名保密的客户可能会希望成立一家BVI公司。
(三)合资企业
BVI公司可以且通常会在其公司章程中进行具体约定,以取消那些施加于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此类信义义务使得董事必须以符合合资企业所有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而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取消此类信义义务可以允许董事以符合其任命者利益的方式行事。
(四)上市公司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传统上,开曼公司一直是在亚洲上市的首选工具。例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所有公司中,有60%以上是在开曼注册成立的。相比之下,在BVI注册的公司屈指可数。开曼公司在上市公司方面的主导地位也表现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方面。例如,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的祥峰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Vertex Technology Acquisition Corporation(Vertex技术收购公司,VTAC)是首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也是一家在开曼注册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五)结构性金融产品
BVI公司和开曼的公司在结构性融资交易中被广泛用作特殊目的载体,因为它们具有表外优势和远离破产的优势。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也被认为是有利于债权人的,因为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获得一系列自助补救措施。然而它们之间也有一些重要差异。BVI拥有公共担保权益登记制度,而开曼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属于非公开事项。最近欧洲法规的变化不允许利用开曼特殊目的实体向欧洲投资者推销某些贷款担保债券交易,因此此时设立BVI公司可能更合适。
Peter Vas是Loeb Smith Attorneys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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