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出台背景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中国银监会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此番出台的《指导意见》旨在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构建一整套维护中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资本充足率
《指导意见》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且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
- 一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 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指导意见》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流动性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包括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贷款损失准备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其中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过渡期安排
上述新监管标准均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银监会同时作出了如下过渡期安排:
- 资本充足率的新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 流动性风险的新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 贷款损失准备的新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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