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成了新的市场。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有关的在线域名争议日益增多。很多域名抢注案件见诸报端,涉及知名商标以及与知名品牌相关的商标。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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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napdeal Private Limited v Godaddycom Llc And Ors”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审理了原告提出的“由于惧怕”申请,以防止对其商标Snapdeal的潜在滥用,该商标构成了原告域名的一部分。原告申请的是禁制令,以阻止疑似或即将发生的未来不法行为。Snapdeal申请针对域名注册商的禁制令,以防止它们注册包含商标Snapdeal的任何域名。
Snapdeal将32家域名注册商连同印度电信局和印度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列为被告。申请并未列出已注册了涉嫌侵权之域名的任何实体。
申请人声称,有实体注册了包含Snapdeal商标的域名并将其用于非法活动,如幸运抽奖,冒充申请人产品的客户服务中心等。申请人认为,域名注册商提供包含Snapdeal商标的域名,为他人侵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提供了方便,自身即属于1999年《商标法》第28(1)和29(2)条所述的侵权人。
法院考虑的问题包括:中介责任;被告是否享有援引“安全港”原则抗辩的权利;注册包含Snapdeal商标的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避免被告注册侵权域名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原告未将应参加诉讼的必要当事人列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这些问题的裁定多数有利于原告。法院甚至认为,域名注册商利用算法向潜在注册人提供域名,自身即属于《商标法》第29条所述的侵权人。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域名注册商不得不将算法重新编码,确保不主动提供侵犯申请人商标的域名。

高级律师
LexOrbis
决定性因素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获得针对域名注册商的禁制令,以防止域名注册商今后提供包含侵权商标的域名。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申请是“由于惧怕”。法院将申请的性质解释为,“事先寻求救济以避免潜在损害的申请。就侵权而言,即使侵权尚未发生,‘由于惧怕’亦可寻求侵权禁令。”
但是,法院认为,申请只可与确信可能侵权的商标有关,不得就猜测性侵权提出申请。法院称,不得事先认定包含Snapdeal商标的每个域名本质上一定侵权。法院不会全面禁止域名注册商提供包含诉争商标的域名。法院强调《商标法》第28(1)和29条的重要性,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必须清晰、可识别,如果申请人声称某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必须明确说明该商标。
法院承认申请人必须就涉嫌侵权的每个域名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并认为法院有义务决定此类商标实际上是否侵权,发出禁制令是否合适。法院认为,正义无捷径,申请人必须对涉嫌侵权的每个域名经历漫长而繁琐的维权过程。因此,法院驳回了申请。
网络商城兴起,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挑战。为了应对新的法律问题,法律原则和法学都要因之而变。
Manisha Singh为LexOrbis合伙人,Anirudh Arora为LexOrbis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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