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报道美国执法部门根据《反海外腐败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在中国,胡士泰一案及随之而来的起诉和持续调查为各企业敲响一记警钟,纷纷审查其在国内外的反腐合规制度。
贿赂公职人员
澳大利亚是于1997年签订1999年认可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反对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简称为 OECD 公约)的签约国.
澳大利亚也是于2003年签订2005年认可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
澳大利亚明确支持亚洲发展银行和 OECD公约在亚太地区的反腐行动计划。
1999年12月,澳大利亚将 OECD 公约中的要求并入了《澳大利亚刑法》(简称为刑法)。该法是澳大利亚唯一一部针对外国贿赂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律。
为了获得或维持商业或在商业上的优势,试图通过向外国公职人员提供非法利益而影响其正常履行公务的行为是被禁止的,除非能证明该行为在外国公职人员所在国家是合法的。
澳大利亚各州及领地的法律禁止向公职人员的行贿行为,同时禁止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
禁止国内公职人员受贿的主要国家法律明列在刑法中。向联邦公职人员(广义上包括国会议员、司法部及国防部人员)行贿而试图影响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是违法的行为。
同样,联邦公职人员不得索取贿赂或利用职务:
-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
- 不诚实地给他人造成伤害。
州政府工作人员
在各州及领地的立法 (包括刑法) 中也包含了关于向受雇于澳大利亚州或领地的国内公职人员行贿的禁令。
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和领地的反腐败法令对执行司法的公职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作出区分。在西澳州、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和北领地,对涉及到司法管理的州等级官员的腐败行为,与同等级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相较,采用了更加严厉的罚款措施。而且,在昆士兰州,对牵涉部长们(指的是那些直接指导实际政权或长官的部长)的违法行为也会采取更加严厉的罚款措施。
禁止性利益
总地来说,给国内官员送礼物、付差旅费、请吃饭或娱乐的行为是被法律、政府或政府机构政策文件(例如行为准则)所禁止的。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或政府机构政策允许国内官员,在满足特定义务的前提上收取利益。主要有以下的情形:
- 该项利益的价值必须很小 (一般来说,单项或累计的价值不超过100澳元);
- 该项利益必须和现行业务关系有关 (例如,某公司的执行经理与某公职人员讨论完项目以后该经理请该公职人员吃饭)或只是象征性的或礼节性的礼物;及
- 公职人员汇报所有收受的利益的详细信息(例如,许多部门和机构均被要求对其官员所收受的礼物进行登记)。
个人商业贿赂
刑法仅适用涉及到公职人员的行为。当发生个人商业贿赂时,这些个人行为可能导致董事、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违反澳大利亚《公司法》,或是违反澳大利亚《贸易法》或《反垄断法》的市场份额或作价行为。某些州和领地的司法机构禁止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进行任何行贿受贿的行为。
刑罚和执行
刑罚轻重程度根据所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异,有些情况下,根据违法的人员而定。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对个人处以五年到十年监禁。法院可能允许以罚款抵销监禁,或除了监禁外加罚一定罚款。如果是公司的话,则以罚款代替监禁。
根据澳大利亚州和领地的各种法律规定,对个人可以判处三年到二十一年监禁。有些司法机构会特别规定对公司进行罚款来代替监禁,有些则对公司没有做出特别规定。
至今,澳大利亚法院未曾收到针对外国公司或海外的澳大利亚公司的贿赂行为提出的控诉。不过,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目前正在调查一系列涉及澳大利亚公司的海外公司贿赂行为的案件。
拥有国内外业务的企业应借此机会审查其:
- 风险管理 ─ 政府对其业务的监管关联程度,合伙人的行为是否会违反法律规定;
- 反腐规定 ─ 公司对其运营所在国的反腐败法及政府政策的理解程度,是否制定了适当的规定;及
- 培训和执行 ─ 公司雇员如何处理贿赂要求,公司文化是否支持或谴责与公司政策相悖的腐败行为。
魏迈克领导博雷道盛的中国业务
李怡瑾程是博雷道盛上海办公室的外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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