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律所加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公司怎样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那一家呢? 作者:朱琼娟 杨春雷
从改革开放后第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已逾25年,中国本土律所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外资律所驻华代表处更是由最初屈指可数的几家到如今的遍地开花。目前,已有近二百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本土律师事务所也早已突破了一万家。
如果把公司选择律所的过程比作 “联姻”,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的 “求婚者”,公司应将手中的 “绣球” 抛向谁?同样,作为求婚者的律所也要了解,自己需要哪些优秀素质和良好表现方能赢得公司的“芳心”? 过去的三个月,《商法》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详细的问卷调查:一是探究公司如何寻找律所,以及在确定律所时的决策主体、考量因素;二是公司更换律所的原因;三是在中国业务和跨境业务中,公司对中外律所的偏好和取舍、对律所服务及计费方式的满意度;最后,公司对律所给出了建议并提名推荐了心目中的优秀律所。
何处觅芳踪
茫茫 “所” 海,芳踪难觅。公司该通过何种方式寻找合适的律所?
调查结果显示,推荐和介绍是公司最常用也最有效的方式。推荐人并不限于公司海外总部或中国总部的同事,公司的生意伙伴、商会、合作律所以及其他专业人士都可能向公司推荐律所。在大多数公司看来,推荐人是因为熟悉和了解该律所而向自己加以推荐,因此其推荐是可信赖的。
法律杂志、律所名录以及学术交流会议也是公司选择律所的另外几个主要渠道。广东发展银行法律合规部的总经理田莉女士解释道: “在法律杂志中发表文章和提供实务建议的律师,通常在某专业领域有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专业的学术研讨会议给律所提供了展示的机会,通过精彩的学术讨论取得客户的认可;网上的一些法律论坛则是专业律所和资深律师的展示平台。”
但是联合利华 (中国) 公司就表达了他们对许多律所头顶上 “荣誉光环” 的怀疑, “我们认为,名气大、头衔多并不代表律所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就一定过硬”。因此,实践中有些公司会采取考察及面试等较为复杂但更为谨慎的方式来选择律所。梅赛尼斯公司的陈子龙说,他们公司就是 “根据面试和会谈等方式充分调研后的结果来确定律所”。东芝 (中国) 公司的总经理 Takashi Nakayame 认为,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可以了解面试的律所是否专业、经验丰富并且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为服务宗旨”。
揭开决策者的面纱
对律所的选择权掌握在谁的手里?调查结果告诉我们:公司法务部门。做出此选项的公司高达约90%,其中,美国铝业公司的做法是:由公司法务总监或首席法务官批准,而且一般同时还会征求负责该具体项目的法务人员的意见。
当然,视乎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高级管理层,例如首席执行官、副董事长有时也会参与决策,所占比例约10%。若是跨国企业,有时还需海外总部的批准 (大约14%的公司属于此种情况),例如联合利华(中国)公司的做法就很有代表性,其重大、核心的法律业务外聘律师时需总部法务部门批准,其他业务则由中国法务部门决定。董事会直接对选择律所发表意见的情况很少,仅占被调查公司的3%。
这样的调查结果也在大家意料之中:对律所的选择和评价涉及法律专业,自然由公司法务部门来处理,这就好比体育比赛中的裁判要由该体育专业有经验的人来担任一样。公司法务与律师界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能够以 “圈内人士” 的专业角度对候选律所做出客观、精准的判断。
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代表了跨国公司中另外一种常见做法。该公司通过竞争性比选事先筛选出数家律所作为候选,当需要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即从中选择一家律所。
实力 vs 收费 vs 关系
公司在选择律所时一般会考量以下因素:律所的专业程度、经办的案例、律所品牌及律师在业内的名气、以往合作关系、律师费报价、工作效率及完成周期、律师对律所的忠诚度、合伙人是否方便联络。
其实,上述因素可归纳为实力、收费和关系三类标准的对决。根据我们的调查,“实力” 以绝对优势胜出,其次是 “收费”,再次则是 “关系”。许多公司在答卷中强调,他们不但看重律所的实力,而且更关注 “承办律师” 的专业程度和认真程度。
除了上述列举因素外,很多公司也提出了其他一些可能左右公司选择律师的因素,比如律师的工作质量、职业操守、语言能力和沟通能力以及对公司的问题是否给予积极回应。有些公司甚至还看重律所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以及是否有 “良好健全的管理制度”。更有不少公司希望律所 “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从而能够向公司提供更加契合业务实践的法律建议,并且能够处理法律’灰色地带’的问题,不但能够就法律规定提供咨询意见,而且能够告诉公司在实践中应如解决问题”。
优胜劣汰 适者生存
既然有胜出的原因,自然就有落选的理由。在这场争夺客户的残酷市场竞争中,没有永远的赢家,每家律所都要做好被客户淘汰的心理准备。
在被问及在什么情况之下会更换或考虑更换律所时,几乎所有公司都异口同声地回答:服务质量降低。具体说来,包括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出现专业上的错误或者粗心大意的失误、法律意见书质量低下、无法确保客户的利益、工作态度懈怠消极以及效率低下、对客户的问题不能给予积极有效的回复等情形。
排名第二位的是费用问题。如果律所向其现有客户提出更高的收费报价,而且没有与公司做好充分沟通,公司可能会比较难以接受。尤其当公司感觉律所的服务质量与其价格不相符时,律所就会面临被炒的风险。一言以蔽之,实力与价格就是一柄双刃剑,律所既可凭借在这两方面的优势脱颖而出,也可能因稍有差错而惨遭淘汰。
虽然公司倾向于与现有的律所保持合作,但是正如帝斯曼中国的法务总监 Catherine Wang 所说, “当公司寻求某一领域的专业经验和法律知识”,而现有的律所无法满足公司的需求时,也会导致公司转投其他律所。
公司更看重的是律所的品牌和整体实力,但是,律师个人的能力和魅力对客户有时也颇具吸引力。当与公司合作关系良好的合伙人或核心律师离开律所,以及律所发生合并或解散等情形时,公司也会考虑更换律所,特别是 “当律所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不能继续向公司提供原有水准的法律服务时” ,甲骨文公司的法务执行总监 Tiki Dare 如是说。
律所的专业操守以及诚信度是赢得客户信赖的根本,如果律所和律师在这些方面出现问题,例如像美国优莎娜公司的 Kevin McMurray 提到的那样 “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就进行一些所谓的附加服务以试图增加律师费” ,也会遭到公司的抛弃。
中国律所的 “本土优势”
一般而言,公司大多选择中国律所来处理中国本地法律事务;有一些公司同时选用中外律所,但也是以中国律所为主,外国律所为辅;极少有公司单独聘用外国律所来处理中国事务。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仍然限制外国律师和事务所提供中国法律服务,这就给了中国律所在中国业务上外国律所不能比拟的天然优势。
选择中国律所的公司对于自己的选择大多表示满意。美国利尔电气公司的薛彦文的评语简练概括: “律师敬业、专业素质高、服务及时。” 梅赛尼斯公司的陈子龙先生进一步解释道: “中国律师熟悉国内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实际操作。他们很多人都受过西方法律教育,又具有在自己国家执业的经验。故而,他们通常能够成功充当起中西方法律文化以及商业运作之间的桥梁。” 除了以上优势外,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中国区法务总监陈世红认为, “中国律所的收费也相对合理”,尽管沙索公司的 Torsten Peters 先生提到,君合等个别中国律所的收费目前已经可以比肩国际律所了。
当然,也有极少数公司认为中国律所的服务差强人意。例如,东芝 (中国) 有限公司批评一些律所 “有时由于缺乏与公司的足够沟通,达不到公司的预期”,故而满意度平平;又如 MSN 的 Richard Mosher 先生对一些中国律所的表现仅勉强满意,其理由在于这些律所 “欠缺专业能力、成本效益不高或对公司问题的回应迟缓”。
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是同时选用中外律所处理国内法律事务的公司之一。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Carl DeLuca 先生对两类律所均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认为: “律师服务质量超出预期、 具备良好的双语沟通能力、工作不辞辛苦、擅于把握当地实际情况并能够向外国律师解释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 有少数公司对国内外律所的服务均持否定态度,如 爱生雅公司的 Wesley Chiu 指出,有些律所出于推诿责任和规避风险的目的, “提供的建议比较理论化,商业上的可行性不是很高”。
外来的和尚会念经?
公司在就中国业务对中外律所进行挑选的过程,难免要将两者做一番比较。结果却发现两者总体上不分伯仲,难较高下。不过,中外律所在收费和专业水准方面各有特色和优势。
中国律所胜在收费低廉,外国律所则比较昂贵。长虹电器的 Dai Dejian 先生指出外国律所一般按小时收费,而中国律所较多采取打包服务。因此,用梅赛尼斯公司陈子龙的话来说, “中国律所的收费相对外国律所更加具有竞争力”。联合利华 (中国) 的法务总监 May Li 说: “倘若我们能够找到在相关法律领域比较资深的本土律师,则本土律所的收费更具吸引力。” 巴西淡水河谷公司虽然同时聘请过中外律所,但是,其法律顾问 Carl DeLuca 先生毫不掩饰对中国律所低廉价格的 “偏好”,他直言不讳地说: “由于中国律所的收费一般较外国律所低廉,而外国律所就中国业务的收费仍然按照英美的标准,所以,公司正逐渐弃用外国律所而更倾向于聘用中国律所。”
外国律所专业实力略高一筹。尽管许多公司抱怨外国律所的收费过高,但对于它们的服务质量仍然赞赏有加。为此,一些公司仍坚持使用外国律所提供法律服务。例如,Mackie Research Capital Corp 推荐了加拿大的几家顶尖律所,布雷克律师事务所、司特曼律师事务所、Osler Hoskin & Harcourt 律师事务所以及 Bennett Jones 律师事务所。康柏公司则是由两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来处理其中国相关业务,分别是阿姆斯壮·蒂斯岱尔律师事务所和 Fredrickson & Byron 律师事务所。
一些公司批评中国律所和律师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而相比之下,外国律所的律师素质则较为统一。英博集团的于龙涛先生认为: “外国律所的服务比较关注细节,可是有些流于形式,抓不住重点,但对业务的理解较好;中国律所灵活度较高,对业务的理解不是特别好,有时细节把握得不是很好。” 雅芳 (中国) 有限公司的赵海青女士也评价道: “外国律所更加值得信任,计费依据更加清晰和充分。” 星展银行的林珺女士则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律所的专业程度相对于收费,有待提高”。
中西合璧 洋为中用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公司在开展跨国业务时都会选用外国律所,而其中更有50%以上的公司会同时聘请外国律所和中国律所。在全球广泛布点的国际型律所看起来更加 “众望所归”,他们兼有海外和驻华代表处,可以全面地照顾公司跨境交易的法律需求。只有极少数公司仅依靠中国律所来协助其办理跨境业务。
国际型律所根据自己客户跨国投资发展的需要而随之扩张。中国对外改革开放后,国际公司在华活动日渐频繁,外国律所纷纷顺应市场趋势进军中国。最近发生的国际金融风暴,则戏剧性地将习惯了低调内敛、不善 “抛头露面” 的中国企业推向世界舞台。中国律所精于处理本土法律事务,但是只有少数律所称得上 “国际化” 和具备处理 “国际业务” 的能力。因此,在跨国法律业务中仅选择中国律所的公司少之又少。但是即便如此,现在已有一些中国律所赢得了跨国公司的高度肯定,比如曾选聘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加迪安公司的法务顾问 Todd Roeser 先生评价道: “我们聘请的中国律所在国际法律问题上非常富有经验。”
内外兼修、长短互补
在跨境法律服务中,有的公司仅聘用外国律所在华代表处,而有的仅聘用外国律所海外办公室,两者相比,公司对前者给予更多肯定。道康宁公司称赞该公司选择的外国律所在华代表处的律师十分 “专业、沟通良好以及高质量服务”。Hillerich & Bradsby 的 Steven Lyverse 先生评价: “外国律所在华代表处的律师同时具有处理本地和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 选择外国律所海外办公室的公司中,有超过一半的公司对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感到满意,但同时也指出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高仕利公司的执行副总裁 Joseph Nauman 先生提到 “公司并非总能从律所获得公司所预期的关注与投入”,当然,他补充道“这可能是公司需要律所处理的不是大型项目,不能引起律所的兴趣和关注”。
同时聘请外国律所海外办公室及中国代表处的公司,超过七成对获得的法律服务表示满意。加拿大皇家银行的高级法务顾问 Esmond Sin 先生评价道: “他们通常拥有处理相关事务的经验,了解国际性金融机构的需求及关注,并兼具中国和国际法律视野和专业能力。” Tyco International 的国际商贸法律顾问 Aaron Gothelf 先生也赞许地说: “我们所获得的法律意见一般都很清晰,而且在比较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当然,也有相反的评价,例如,MSN 的 Richard Mosher 先生认为某些外国律所 “缺乏特定法律领域的处理能力,缺乏效率或对客户的及时回应”。 凯德置地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务主任戴鹏先生也指出有些律所 “不够专业、不够敬业”。 3M亚太地区法律总裁 Timothy Wong 先生更进一步解释说: “在全球拥有代表处且熟悉不同国家法律的国际性律所,对于一些法律事项的处理不仅高效而且费用低廉。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国际律所的不同办公室之间联系不够紧密,好似相互独立,(这对于客户来说) 相当于同时雇佣了两家独立的律所,对事项的处理并未增添任何价值。”
同时聘用中外律所来处理跨境法律事务的公司中有不少是中国公司。个中缘由,正如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 Yu Bangqing 先生解释的那样,两者结合,可以实现 “优势互补”。
倾听公司的心声
接受问卷调查的公司就律所如何改进服务和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有如下三个主要方面的建议:
一是在费用安排上,公司希望能够有更加合理的计费安排。万宝盛华的国际法律业务主任 Laura Jamison 女士建议律所 “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在决定采用何种计费安排时要更具灵活性”。 安森美半导体公司的 Sonny Cave 先生认为: “律所最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即在于其对律师费用评估的精确性、以及对服务过程中费用的增加与客户作出及时的沟通和解释”。阿姆斯壮公司的国际副法务总监 Mark Willis-Jones 先生建议 “国际律所中国代表处的收费应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20%才比较合理”。
其二围绕律师团队的组成,一些公司建议律所合伙人或者中层律师能够有更多的参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的梁霏女士提议 “律所应配备足够的中层律师,以掌握和管理项目,避免因合伙人无暇顾及而客户找不到相应可处理事务的人” 。SkypePharma 的法律总顾问 John Murphy 先生认为律所 “缺少资历虽浅但业务素质优秀的律师以配合律所合伙人工作,因此,公司最终相当于付钱给这些律所,让他们的初级律师增加学识和经验” 。3M的 Timothy Wong 先生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认为 “律所似乎喜欢用客户的事务去培训年轻律师,难免会导致效率低下”。此外,加拿大皇家银行的 Esmond Sin 先生建议 “选择不同级别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来处理公司的事务,这样可降低律所的收费,更好理解公司的需求,并能够针对公司的问题及顾虑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三是在服务内容上,公司希望律师能够与公司积极沟通,确保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更加贴合商业实践。Tyco International 的 Aaron Gothelf 先生提议律所 “需要了解客户公司,这样才能够给予切合公司及其行业实际情况的建议、并发现影响公司的问题;律所如果不了解客户,则提出的建议好比一纸空谈,律所应当避 免向客户提供毫无实用价值的建议”。爱生雅公司的 Wesley Chiu 先生以及雅芳 (中国) 有限公司的赵海青女士等均表达了相同的看法。除了要求律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应符合实际外,公司建律所的咨询意见应更加全面和综合,不仅仅限于法律意见。巴西淡水河谷公司的 Carl DeLuca 先生 “欢迎更多的商业建议” ,除法律问题外,律所应 “多提醒公司一些中国在处理和解决问题中与众不同的地方,以及多提供一些有关当地政治或文化背景的信息” 。
TCL的吴浩先生希望 “律所能够与客户结成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能够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环节中,而不是仅仅就某一具体案件或项目进行合作”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顾问助理黄德启先生也认为,律所应 “就公司业务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经常性建议和服务。”
有些公司建议律所提供的法律建议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凯德置地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的戴鹏先生建议律所 “要更深入了解客户的业务和需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而不仅仅是 提供单纯的法律意见” 。英特尔 (中国) 有限公司的法律总顾问王洪彬先生也发表了类似看法,而且指出律所的建议应多考虑 “法律实践中的做法,而不只是提供和解读法律条文” 。
在服务方式上,广东发展银行的田莉女士建议: “每个案件或项目中,律所都应有特定的客服人员负责并跟进该项目的服务、行业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并结合该案件或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实践经验对我司及时发出行业风险提示。”
中国律所赢得口碑
君合律师事务所似乎是最受被调查公司推崇的一家综合性中国律所。万豪国际集团的亚太区副总裁兼助理首席法律顾问王南先生认为君合是一家 “发展全面的律所并能够在各个法律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安森美半导体公司的 Sonny Cave 先生称赞君合 “时时跟进中国最新法律发展,并且跟当地的商业和监管机构保持较好的业务关系,收费标准也比较令人满意”。加迪安公司的 Todd Roeser 先生特别提及君合所的姚宏伟律师,称赞其是一位“具有丰富公司法律经验的律师,在公司并购领域的能力尤为出色” 。此外,君合所的诉讼业务、以及银行和税 法业务分别给联合技术公司的 Chester Beach 先生、以及道康宁公司的 Mori Suely 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推荐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公司数量不相上下。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雷颖青女士认为金杜 “对新法律研究透彻” 。凯德置地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的戴鹏先生则评价金杜在“ 兼并收购以及诉讼方面的经验比较丰富,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熟悉跨国公司运作” 。梅赛尼斯公司的陈子龙认同这一说法,而且补充提到 “金杜还擅长商事法律业务” 。美国铝业公司的法务总监助理 Max Laun 评价金杜为一家 “精通中国本地业务” 的律所。
联合利华(中国)公司的 May Li 女士认为方达律师事务所 “对客户的要求和询问回应非常迅速;律师有良好的执业操守;英文能力十分不错”。道康宁公司的 Mori Suely 也认为方达在所有业务领域(包括诉讼)都值得信赖和推荐。美国利尔电气的薛彦文女士对方达所的推荐理由包括 “律师敬业、专业素质高以及服务及时”,还特别提及该所的周传杰律师。此外,方达所还受到了美国优莎娜公司、星展银行以及巴西淡水河谷等公司的推荐。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推荐了通力和锦天城两家以上海为总部的律所。在推荐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中,以松下电器 (中国)有限公司的雷颖青女士的评语最为简洁概括: “务实和有效率”。帝斯曼中国公司的 Catherine Wang 在推荐通力所和汉坤所时,认为两家律所的服务都很不错,当然, “主动性上如能提高将更好”。推荐锦天城的公司中以阿姆斯壮公司 Mark Willis-Jones 先生的评价最具代表性,他认为锦天城 “工作十分高效、尽责且具有良好的英文法律文件起草能力” 。除锦天城外,上海张江 (集团) 有限公司认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值得推荐的律所。
香格里拉酒店的赵志刚先生将中伦律师事务所与金杜和方达共同列为推荐律所,并且对这三家律所的共同评价是 “服务基本上比较满意,价格也合理”。
美国联合技术公司高度评价环球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指出环球所 “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了非常出色的法律支持” 。环球的张昕律师更是受到美国沙索公司的 Peters Torsten 先生的特别推荐,称他是一名 “杰出的律师”。
海问律师事务所受到 Banc Tec 公司的 Bob Robinson先生的推荐,该所的鲁志方律师被称赞是一位 “十分受人敬重和佩服的人”。
英特尔中国公司的王洪彬先生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与君合一并列为值得推荐的中国律所。
东芝 (中国) 公司推荐了世泽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的冯瑶律师,认为该所 “在政府相关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春律师也收到东芝公司的推荐,该所被认为 “擅长诉讼法律服务并具有丰富的经验” 。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及君信律师事务所也受到一些公司的推荐。对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推荐理由包括 “许多律师具有政府部门、金融证券、司法系统等双重或多重工作阅历,有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专业的律师团队” 。对君信律师事务所的评价是 “该所业务主要涉及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多家律所和服务机构获得提名推荐。其中,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到微软公司高级律师 Jim Banowsky 先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特别推荐,认为该律所 “十分 尽责、专业且收费合理” 。美国天宝公司的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Roger 先生推荐的是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其商标律师 Pearl Gao 获得了 Trek Bicycle 公司的推荐。高仕利公司则对北京万慧达给予了很高评价, “极力推荐他们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业务。他们与政府知识产权机构联系密切、专业突出。他们以客户为中心,很容易合作。尽管收费较高,但相比国际律所来说,其提供的服务仍是物有所值。”
万宝盛华公司将其中国相关业务交由一家中国律所——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而且与该所的束小江律师建立起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跨国业务:外国律所唱主角
在跨境投资法律事务方面,各家公司更多地推荐国际律所,但与中国法律业务被少数中国顶尖律所“垄断”的情形不同,多家国际律所得到被调查公司的提名和推荐。
英美顶尖律所仍然是许多公司跨国法律业务的首选。加拿大皇家银行就认为,除了中国顶尖律所外,被称为 “神奇圈” 的英国律所也是不错的选择。 SkypePharma 公司将其中国相关业务交由西蒙斯律师事务所处理,因为西蒙斯“对该地区相关事务有着很好的理解”。多家公司推荐了年利达、富尔德、高伟绅等英国 “神奇圈” 律所,因为公司看重的是这些律所“对中国的情况比较了解,比较实际,擅长外国公司对华投资、并购相关业务,执业范围全面、涵盖各个专业领域”。
美国杜邦公司、雅芳公司、美国铝业公司等具有美国背景的公司则大多推荐被称为 “白鞋” 律所的美国顶尖律所,如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盛德律师事务所、世达律师事务所、伟凯律师事务所、霍根·路伟律师事务所、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正如美国铝业公司指出的那样,这些美国律所与上述英国律所一样具备处理对华投资业务的经验和能力。除此之外,这些美国律所还具有一项天然优势,那就是 “熟悉美国法律以及美国商业习惯” ,Hillerich & Bradsby 在推荐伟凯所及该所 John Leary 律师时指出了这一点。由于美国经济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位,这一优势为美国律所拓展业务提供了许多便利。
当然,公司在选择国际律所时也会根据各家律所的具体情况进行甄别、筛选和推荐。例如,道康宁公司认为翰宇律师事务所和霍根·路伟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合规方面的服务,而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则负责处理该公司的香港劳动法律事务。此外,雅芳公司和 Canam Steel 对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也有提名推荐。
罗思国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口碑尽人皆知,此次调查中,罗思得到了多家公司的极力推荐。巴西淡水河谷的 Carl DeLuca 先生称 “罗思国际提供卓越的知识产权服务”。帝亚吉欧公司的 Lawrence Wong 先生说: “对于大型的知识产权争议,罗国际绝对值得推荐,因为他们在这一领域兼具经验和专业特长。”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在跨国业务推荐律所名单中再次出现,这次推荐他们的是梅赛尼斯公司,推荐的业务领域为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另外一家在跨境业务推荐律所名单中榜上有名的中国律所,是帝斯曼中国推荐的天地和律师事务所。推荐理由是,该所能够 “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能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某些免费法律服务”。
贝克博茨、Morrison & Foerster、Troutman Sanders 等律所也在杜邦、AVX Corp 等公司的推荐之列。美国联合技术公司对史密夫律师事务所的 Simon Meng 律师赞赏有加,并称一般 “会在较大的交易中聘请该所提供法律服务”。
律所能够加入 Lex Mundi 和 Meritas 等法律服务联盟,本身即是一种实力和品牌的象征。因此有些公司提到,他们也会在需要跨境法律服务时,从这些联盟律师事务所中寻找和推荐律所。
除了收费还是收费
Canam Steel 的副总裁 Ron Peppe 先生认为外国律所的 “费用十分昂贵” 的观点很有市场。无论是外国律所的中国代表处、还是其海外办公室,几乎所有被调查公司都抱怨这些律所的收费过高。
尤其是全程聘用外国律所海外办公室的公司,认为律所的法律服务物有所值的仅占三成。TCL的吴浩先生与 Cooper Industries 的 Jennifer Liu 女士都认为外国律所海外办公室的收费过于昂贵。奥星北京的季玲玲女士虽然承认 “外国律所相对来说更加专业,” 但同时 “收费也比较高” 。
仅选择外国律所在华代表处的联合技术公司副法律总监 ChesterBeach 先生指出 “国际律所按小时计费通常比较昂贵,但是,我们在与律所达成替代计费安排方面已有所 进展,或者我们会在选择小时计费的情况下要求律所提高工作效率。” 当然,不同外国律所之间的收费也存在较大差异。巴西淡水河谷公司的 Carl DeLuca 先生指出 “美国律所的收费最高,而且律师频繁变更,使得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降低。而在加拿大,计费较低且律师流动性较低。公司的事务能够得到更多合伙人给予的关注,因此付出的律师费更加物有所值。”
中国律所不但收费低廉,而且业务能力和语言技能也在稳步提高。加迪安公司的 Todd Roeser 先生认为: “中国大城市中具有国际法律业务能力的中国律所比国际律所收费更具竞争力,而且他们的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有时候,中国律所在语言上可能仍存在些问题,但是只要多些耐心,还是可以克服的”。
项目收费与计时收费之争
按项目设定一个固定费率而非按小时计费,甚至由律所在固定费率基础上另外给予折扣,这种按项目收费的方式自然对公司更具吸引力。
土生土长的中国律所自不必说,没有按小时计费 “传统” 的他们愿意采取更灵活的计费方式。联合技术公司的 ChesterBeach 先生说: “中国律所能够接受公司提出的比按小时计费更有效率且更为公平的计费安排,我们对此十分满意。” 虽然外国律所的中国代表处一般会考虑采用固定费率计费,以迎合客户的习惯。但是,外国律所的海外办公室大多固守按小时计费的习惯做法,不肯轻易作出让步。
公司对于律所按小时计费并不一味表示抗拒。Canam Steel 的 Ron Peppe 先生指出: “公司虽然更加倾向于固定费用,但也理解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得不采用按小时计费方式。” 但是,大多数公司对按小时计费都持批评甚至否定的态度,主要是对这种计费方式的透明度心存质疑。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黄伟林先生就对此表示了担忧,认为 “律师可能会虚报时间而过多收费,而实践中又缺乏足够的法律机制去质疑该等时间的合理性”。香格里拉酒店中国区高级法律顾问赵志刚先生以及 TCL 的吴浩先生都不约而同地指出,因为公司不熟悉所在国法律, “对于律师的哪些工作需要纳入计时账单感觉难以掌控”。
与对小时计费的态度相反,很多公司对按项目固定收费方式大加肯定。3M 的 Timothy Wong 先生指出: “按项目收费适用于一些特定事项,因为其使得成本可以清晰预见,并且为律所提供了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 通用汽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的 Vickie Song 先生认为该等计费方式 “具有灵活性” 而且 “成本可控” 。加迪安公司的 Todd Roeser 先生因此提出建议,虽然不反对律所按小时计费, “但是有时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则更希望能采用按项目计费的安排”。
许多公司为更好地平衡公司与律所的利益和需求,往往按小时计费与按项目计费兼而有之。还有一些公司另辟蹊径,采用按月付费的方式。如帝亚吉欧公司北亚区知识产权法律总顾问 Lawrence Wong 先生就认为按月支付律师费的计费方式更具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