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可以约定在30天内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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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机构仲裁中,示范条款因其确定的有效性被广泛使用。在示范条款的基础上,当事方还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对仲裁程序进行“定制”,以最大化地彰显仲裁程序灵活性的优势。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贸仲华南分会)受理了一起瑞士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口罩买卖争议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该案原应适用涉外普通程序,并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但是,案涉仲裁条款特别约定仲裁程序应在30天内完成。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别约定如具备可施行性及合法性,从其约定。

案涉合同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其履行过程正值新冠疫情最严重、口罩供需矛盾最突出的非常时期。受疫情影响,企业背负了巨大的现金流压力,商事活动的决策时间被迫缩短,双方对于争议解决的效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如裁决结果的作出过于迟延,双方的损失都将进一步扩大,造成双输的局面。考虑到全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这一罕见情况,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初步评估案件举证难度、送达程序、双方配合意愿后,贸仲华南分会仲裁院最终决定该仲裁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之后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这一解读与相应的程序安排。仲裁庭通过发布程序令及问题单的形式,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及书面意见交换。得益于仲裁庭的高效工作及双方当事人的高度配合,案件在组庭后第23日进行了开庭,并于组庭后第28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除了裁决的作出期限,在机构仲裁中,实践中的仲裁条款特别约定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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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经办人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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