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专栏将探讨“诉讼代理人”这个概念。中国内地和普通法法域都承认和运用诉讼代理人制度。不过,这个概念在中国内地的内含范围更广。在中国内地,诉讼代理人分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定诉讼代理人。本文将从“诉讼代理人”这个概念在英语和中文的意思着手,审视它在中国内地和普通法法域的使用。
术语的意思
在中文和英语中,“诉讼代理人”指为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活动的人。它的英文是“agent ad litem”,其中“ad litem”取自拉丁语中的“ad”(意指“为了”)和“litem”(意指“诉讼”)。因此,“ad litem”的字面意思就是“为了诉讼”或“为诉讼之目的”。“litem”是“lis”的宾格,指法律诉讼。它与拉丁语“litigare”有关,“litigare”意指与他人有争议或争吵,英语中的“litigation”正是由此而来(《商法》第2辑第9期文章《“调解”一词的英译》就探讨了中文和英文中描述争议之术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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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 学和研究工作(2006-2021年)。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的荣誉首席研究员,亦在多家 机构担任顾问,其中包括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世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