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产品亏损,是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常见纠纷。近年来,证券投资争议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即便在疫情期间,这一趋势依旧有增无减。这种增长态势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的,主要包括:
(1)金融产品创新失度、多层嵌套、权责边界不清;
(2)投资文化不成熟,未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3)部分金融机构以销售为导向,缺乏风险控制意识。
尽管相关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规制,但因为大量的存量业务,叠加经济下行周期,导致相关措施仍然难以遏制相关案件的爆发式增长。较快增长的证券投资争议案件也将压力导向了裁判机构,现状是裁判工作量大,裁判资源相对不足,裁判效率不高,裁判结果的确定性与恰当性也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
而解决这类纠纷,未必要通过诉讼。笔者在去年及今年疫情期间,即通过调解化解了数例投资理财产品亏损纠纷。
法律依据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资本市场主体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相关业务产生的下列纠纷,属于投服中心纠纷受理范围:
(1)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
(2)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
(3)投资者与资本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
(4)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5)投服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纠纷。
201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要加强金融纠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优势
调解可以在解决证券投资争议案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调解对于解决证券投资争议案件具备如下优势:
效率高 – 程序简便,快速解决纠纷;
成本低 – 对于普通纠纷,当事人无需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即可参与调解,相对诉讼与仲裁,费用较低;
非对抗性 – 维护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避免走向破裂;
执行快 –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执行较快。
如果争议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另外,多元、高效解决争议对于商事活动是重大利好,也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
执行力问题
对于国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中国尚未建立全面的执行认可程序,也没有在一般原则上,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目前涉及证券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都是通过各个机构与当地法院彼此逐一互认、各个联合协助等方式,分别进行。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投服中心有权跟踪回访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但监督手段仅是投服中心有权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记录当事人的诚信信息。
为了使该等商事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司法确认、公证或者仲裁,才有可能获得司法确认裁定、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或仲裁裁决,最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国际调解协议,目前内地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衔接问题仍待解决。首先,中国已经作为第一批的签署者加入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但该公约要生效还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其次,虽然中国的传统商事活动一直强调以调解解决纠纷,但是缺乏系统性、制度性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目前中国即使是《仲裁法》,也仅为二级立法,遑论开启更加专项的商事调解法立法工作。
短期内,笔者建议相关受认可的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调解规则中不妨融入境内外行之有效和制度逻辑自洽的经验和做法,为未来商事调解法等上位法制度安排提供较为系统丰富的实践素材,促进商事调解服务行业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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