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如何取证一直是一个难题。对于有特定销售途径或销售对象的侵权产品而言,取证难尤为突出。例如,当被控侵权产品为大型工业机械设备时,专利权人很难在市场上通过商业购买的方式取得证据。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取证方案。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多年的诉讼实务经验介绍证据保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应用。
法律依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81条完善了中国的证据保全制度架构,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各地法院如北京高院、上海高院、浙江高院等都制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可能采取的手段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法院可以采取的证据保全方式非常多样,包括:查封或者扣押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设备等,并对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进行拍照或摄像;清点或查封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品与半成品的库存或数量;复制或扣押可反映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金额以及利润的财务帐册或报表、生产记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报价单、销售发票等;提取、扣押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以及有关宣传资料、画册、产品目录等;复制电脑及各种数据储存器中涉嫌侵权的程序、图纸、相对应的技术参数、用料等技术资料以及内部管理资料、客户资料等。就以上证据保全的手段而言,已经可以满足专利侵权诉讼的需要。
代理律师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合适的证据保全手段。
如何提高证据保全申请的成功率
法院处理证据保全的原则是:谨慎行使“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自由裁量权,既要充分考量知识产权证据的不稳定性和易毁性等特点,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程序、转移举证责任、耗费司法资源。
要深刻理解这个原则,在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前需要做好相应工作和充分准备,从而说服法院批准证据保全,提高证据保全申请的成功率。
- 需要阐明为何本案属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代理律师需要阐明本案进行证据保全的必要性。例如:根据商业交易习惯无法公证购买的大型设备、被控侵权产品处于封闭工厂中、被告拒绝交易的原因和证据等。
- 详细的技术说明和侵权对比。详细的技术说明和侵权对比有助于增加法院的内心确认。专利权人应该进行详细的侵权比对,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侵权可能性大。对于胜诉可能性低的案件法官通常不支持证据
保全。 - 要有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据保全并不是专利权人等待法院证据保全的证据。专利权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例如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请求人拥有该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设备的基本信息(例如所在厂区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以便法院制定合适的证据保全执行方案。
- 要证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要充分说明申请人为收集证据已经做的工作和尝试,从而证明当事人已经穷尽合理努力,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 提前准备好担保金。一旦批准证据保全,需要在较短时间内提供担保。
积极沟通
在以上准备的基础上,代理律师应该结合法律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并积极同法官进行沟通,说服法官协助进行证据保全和收集工作。
我们在多起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多地法院申请过证据保全,由于准备充分,得到了多数法院的支持,为后期案件胜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作者: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万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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