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及其原上海和深圳分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该批复自今年7月17日起生效,为选择中国贸仲原分会仲裁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用的解决方案。
分裂后的未决问题
由于中国贸仲2012年出现的分裂,中国贸仲原上海分会和华南(深圳)分会分别更名成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以下简称“上海贸仲”)以及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以下简称“华南贸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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