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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移除三座大山,商标撤销复审再审胜诉
当权利人名下商标历经商标撤三、撤销复审行政程序被撤销,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历经一审、二审而败诉,甚至在二审过程中新增阻碍。收悉终审判决后,是选择放弃,还是继续迎难而上?
华进律师代理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历经行政阶段、一、二审败诉后,终在移除多层阻碍后再审取得胜诉。
1. 案情简介
“Skin·Ology”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2005年申请,2009年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诉争商标被第三人申请撤三后,权利人陆续于行政阶段、一审、二审程序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拟证明诉争商标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间(下称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性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据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或未显示权利人,不能证明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其次,网页截图显示商品表示的是“La Colline”,且未经公证认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故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
经上诉,二审法院除同意一审观点外,亦认为“La Colline”处于商品显著识别部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相关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而“Skin·Ology”更易被识别为商品名称。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进律师继续代理权利人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经缜密论述及证据支撑,最高院最终采纳我方主张,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权利人再审终获胜诉。
2. 案件难点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诉争商标欲被认可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性使用,需移除三座大山:
(1) 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据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或未显示权利人,不能证明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
(2) 网页截图显示商品表示的是“La Colline”,且未经公证认证,真实性难以确认。
(3) 诉争商标易被识别为商品名称,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
3. 律师处理
一、关于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据未显示权利人或诉争商标的问题
(1) 补充证据,明确各主体联系
华进律师于本案中提交顾问协议、经销协议书、国内总经销授权书等证据,明确合同、报关单及发票中各主体与诉争商标权利人的关系,部分为研发者,部分为中国总代理,部分为中国大陆总代理,均与诉争商标权利人具有经销或研发关系,均系诉争商标使用的适格主体。
(2) 图文结合,阐明诉争商标与产品的唯一对应关系
由于商标一般标注于商品上,用以识别商品来源。故商标于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材料上与商品名称一同标识,符合商业习惯。在我方提交的合同、发票、报关单、清关单等证据中,均显示有与诉争商标唯一对应的商品,且在发票中已明确体现有诉争商标标识,足以认定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已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由此可见,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据可以显示与权利人相关,且能够证明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已于指定期间内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二、关于网页截图证明力问题
(1) 网页证据公证,提高证据真实效力
由于一审法院认为网页截图未经公证,缺乏真实性。故华进律师在后就网页内容补充提交公证书,增强证据真实效力。
(2) 列表论述,全面梳理网页证据关联性
由于我方提交的网页证据含有网络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大众点评网的用户评论及上传图片,均在指定期间内,足以证明①诉争商标使用于②核定商品,并在③指定期间内④进入流通领域,完全符合商标使用特性,具有证明效力。
有鉴于此,再审法院依据我方提交的公证书,采纳指定期间内的用户评论及所载图片,认可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中国境内销售。
三、关于诉争商标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问题
(1) 多角度切入,二审法院该认定存疑
首先,就商标标注习惯角度,权利人在商标上突出标识诉争商标,符合一般商标标注习惯,且诉争商标作为文字图形结合的组合商标,无法直接作为商品名称念读,不符合商品名称的标注形式。
其次,就商品包装页面排布而言,在诉争商标下已写明产品名称,故“Skin·Ology”仅能作为商标识别,而非商品名称。
最后,就程序角度而言,二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的认定,既未基于被诉决定,亦未基于一审判决,系二审法院主动提出的新观点,不仅剥夺了权利人的程序救济路径,亦不符合行政审查的合理范围。
(2) 类比论证,主次品牌商标共存,符合商业习惯
华进律师亦从同类商品出发,阐明化妆品基于产品特性,会针对不同肤质、不同人群设定多个子品牌商品,并有对应的商标标识。将主品牌商标与子品牌商标同时标注,符合化妆品行业的一般商业习惯。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为在美容面膜等商品上标有La Colline的同时标有本案诉争商标,该使用方式能够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二审判决关于更易被识别为商品名称的认定缺乏依据。
自此,阻挡诉争商标确已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性使用的三座大山均被移除,最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权利人终于迎来胜利曙光。
4. 案件亮点
(1) 各个击破,直击案件痛点
代理律师在本案中,除却多角度组织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外,同时就法院论断逐一分析,补强证据,完善诉讼材料论述,逐一击破错误认定,收复失地。
(2) 坚持不懈,穷尽救济途径
本案历经撤三、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程序,代理律师在终审败诉的前提下仍不气馁,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穷尽救济途径,最终为权利人争取胜诉。
案件承办律师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具备坚实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及实战经验。为美的、万和、华多、OPPO、穗宝等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及预警方案,代理“龙凤穗宝”、“万和”、“亿航”、“欢聚宝”、“madem”等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确权案件,成功认定“美的”、“万和”为驰名商标。为梁介福药业公司、广汽本田、南航、魅族等多个企业提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版权侵权等法律诉讼服务。在知识产权购买谈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亦具备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服务。
朱虹律师从事知识产权工作8年,为华为、OPPO、美的、百雀羚、华多等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擅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商标风险监控及维权等业务,在处理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诉讼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多维度的法律非诉及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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