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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筹思维在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的合理运用
统筹,意思是统一全面地筹划,出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史致谔档案》:“职道每与善后筹饷各局员绅统筹出入,未尝不叹措手之难。”
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工作千头万绪,合理运用统筹思维,能够使得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更加游刃有余。本文主要关注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统筹思维的合理运用,从原告和被告两个角度来做初步的探讨,希望对企业发起和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提供参考和思路。
一、企业作为原告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统筹思维的合理运用
企业作为原告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多或少都是希望实现一定的商业目的:抑或是为了合理维权、及时打击侵权产品;抑或是为了打压竞争对手、保持竞争优势。围绕商业目的的实现,具体采用何种诉讼方式,以及如何协调诉讼的节奏,需要运用统筹思维来合理安排。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基础的选择上,由于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类型,因此如何结合争议事实的背景,选择合适的权利基础,需要企业慧眼识珠。特别是在有法律争议的地带,需要认真考虑到底选择哪种知识产权类型来发起诉讼,例如商标与企业名称可能有交织情况,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版权、包装装潢可能有交织,专利与商业秘密可能有交织。此时,如果诉讼预算有限,则应提前研究,特别是找专业人士研究,来选择最可行的诉讼方案和途径。当然,如果诉讼预算充裕,则可以选择多管齐下,这样可以最大概率地保证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对象的选择上,被告是制造商,还是销售商,还是普通用户,需要慎重考虑。由于目前更鼓励追溯源头侵权,因此如果只是选择销售商,则很可能无法获得可观的赔偿。但如果是以销售商为先期目标,随着诉讼的进行而追查制造商,则将销售商作为被告也未为不可。另外,如果销售商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渠道,则此时是否应同时将制造商和销售商列为被告,值得仔细考虑,否则可能会影响原告自身的销售渠道利益。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时间节奏的安排上,选择何种时机对被告发起诉讼,也需要仔细考虑。被告在企业初创之时、产品发布之时、以及企业上市期间,都是比较敏感而对原告又十分有利的诉讼时机。在敏感的时间节点,主动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原告较大概率会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且能够有效干扰竞争对手的市场发展。在案件节奏方面,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与专利诉讼的交织,则应考虑“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的诉讼策略;而如果涉及专利侵权与专利署名权/专利权属诉讼的交织,则应考虑到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节奏安排。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服务机构的挑选上,企业也应认真考察服务机构的背景和成功案例,并选择最适合案件的服务机构和代理律师,从而为案件的成功代理奠定专业基础。目前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等)的规模大小、专业能力、人员配置、业内口碑、敬业程度等都有差异,如何选择最合适的代理律师,也需要企业进行统筹考量。例如,在某企业的科创板IPO过程之中,原告针对该企业一共发起了27件专利无效案件进行狙击,如此大量的专利无效,是安排一家机构代理,还是安排多家代理?如何相互协调和协同?是非常考验企业IPR管理能力和统筹能力的挑战。
总之,企业作为原告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在权利基础、诉讼对象、时间节奏、服务机构等方面,都需要合理运用统筹思维来做出最全面的安排和布局,从而尽可能地一击成功,获得更有利的谈判优势或诉讼结果,以便服务于企业商业竞争的全局。
二、企业作为被告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统筹思维的合理运用
企业作为被告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也应合理运用统筹思维进行积极抗辩和应对。目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中国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越来越高,而且防不胜防。因此,企业应平常心对待各种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统筹安排、积极应对。
在收到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材料时,若有法务部门,则应及时交与法务部门进行初步研究,并在内部与技术部门和市场部门等交流之后,考虑自行处理或者聘请外部服务机构。必要时,企业IPR还应与法院或者知识产权局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最妥善的决策和安排。若企业没有法务部门,则应及时与企业的外部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人士取得联系,评估风险并做出妥善安排,这里非常忌讳置之不理的消极行为,否则往往会导致非常不利的诉讼结果,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在面临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外部律师应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诉讼节奏、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以便全方位、各角度地进行抗辩,从而为企业保驾护航、走出雷区,这是对外部律师统筹能力的严峻考验。外部律师应利用专业能力,评估案件的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通常来说,解决方案可能不止一个,此时在企业预算充裕的情况下,应考虑多管齐下,从而尽可能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于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外部律师应充分与企业沟通,并利用各种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极力争取最佳的谈判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以防止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本文作者在处理某A公司与专利权人B之间的专利侵权、专利权属、专利无效等复杂疑难纠纷案件中,为企业制定了综合性诉讼应对方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结果。案件起因是A公司在与B合作的过程之中,B擅自将外观设计申请为专利,并获得授权。在双方合作关系破裂之后,B利用涉案专利在太原中院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100万元巨额赔偿。太原中院一审认为A公司的先用权成立,侵权不成立。随后专利权人B上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以先用权不成立为由发回重审,在此情况之下,太原中院改判侵权成立,并获得山西高院二审维持,山西高院同时提高了侵权赔偿额。
在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之中,A公司发起了第一次专利无效,但未能成功。随后A公司针对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发起了行政诉讼,并经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程序之后,仍然未能将专利无效。A公司又上诉至最高院,此时山西高院二审侵权判决已出,双方纠纷已达3年之久,A公司仍然面临非常不利的诉讼局面,且有被执行较大侵权赔偿款的风险。
本文作者在面临如此不利的局面下,为客户制定了综合性的诉讼方案,主要包括:在专利侵权方面,主动提起专利侵权案件的再审程序(山西高院),并完善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各种抗辩理由;在行政诉讼方面,积极应对最高院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完善证据形式,补充关联证据,查询相关参考案例,并出庭为客户极力争取合法权益;在专利权属方面,通过梳理前期所有案件中的证据,主动在太原中院发起专利权属诉讼,为A公司争取专利权属利益;在专利无效方面,通过与A公司深入沟通,再次收集包括微信、微博、QQ空间等各种相关现有技术证据,提起第二次专利无效程序。
以上诉讼方案是通过对案情的深入研究而通盘统筹考虑的结果,目的是为A公司尽可能争取到有利的时间窗口和诉讼利益。通过统筹安排、多管齐下,在某些无法挽回的案件中,量力而为;而在某些有希望挽回的方向上,重点进攻,努力争取。从最终的诉讼结果来看,尽管前期某些案件的争辩意见并不被法院所接受,但主攻方向上的案件结果符合预期。
最终,本文作者代理A公司成功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通过釜底抽薪的方式,将与A公司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诉讼、专利权属诉讼等系列案件全部解决,为A公司排除了专利侵权风险,保障了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产品的市场推广。
总之,专利纠纷是企业的试金石和成长礼,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其非常特殊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企业在主动发起和被动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建议统筹考量、合理安排,必要时聘请外部律师提供专业的帮助,这样形成内外合力,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最有利的诉讼结果和商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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