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潘聪律师代理专利权属案件在山东高院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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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律师事务所潘聪律师近期代理的客户A与公司B之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经过高文律师的坚持和努力,在山东高院获得二审胜诉的判决结果,为客户赢得了应有的专利共有权利。
客户A在加入公司B之前,为医疗行业内技术专家,后受到公司B邀请作为技术顾问加入公司。在与公司B法定代表人的沟通中,双方在邮件中对专利权属、以及专利署名都有所约定。其中在专利权属方面,双方约定“未来以我的技术申请的专利由双方共有”。
客户A在公司B任职的近八年期间,帮助公司B进行了大量自主核心产品的研发,疫情期间公司B的业绩爆炸式增长,但公司B在此期间申请的所有专利一直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承诺。
客户A针对公司B主动发起专利权权属诉讼,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法律研究,为客户A拟定了详实的诉讼方案,并配合专利的中止程序、职务发明奖励报酬诉讼,以期为客户A争取最大权益。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双方约定的“未来以我的技术申请的专利由双方共有”如何理解?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约定并不能明确表示“客户A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双方共有”,应理解为“以客户A自有的技术申请的专利归双方共有”,而“自有的技术”应为客户A在加入公司B的时间节点时所拥有的自有技术。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不应由双方共有。
二审期间,高文律师做了大量的法律研究和案例检索,并对客户A的技术专家身份和突出贡献予以多方证明。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是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也即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在本案中,双方对“未来以我的技术申请的专利由双方共有”约定的解释产生分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约定,应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二审法院在以上法律基础之上,分别从双方约定使用的词句、结合双方邮件中的全部约定相关条款、双方对此进行约定的目的、双方邮件往来使用词句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各个侧面,最终确认双方对专利权权属进行了明确的共有约定。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了公司B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突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以及在客户A提供了自己的全部技术资源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后,公司B不想依据双方约定、共享专利成果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专利应由双方共有。
以上案例的成功代理,为其他系列案件的代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客户争取了最大的权益,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