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及《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下称《南沙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分别就横琴深度合作和前海改革开放推出司法政策,两地与南沙全面合作在政策方面各有异同。广州市南沙区处于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接处,具备对外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对内整合珠三角优势产能、国际经贸服务机构“走出去”及深厚经商文化的独特资源优势。有鉴于此,笔者及其团队建议最高院针对南沙的全面合作给予如下司法政策支持。
检察司法协作交流
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保护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供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加强和规范对涉产权案件的专项诉讼统一规则,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或相反的不公平待遇,积极助力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会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跨境犯罪打击研究,探索境外取证及财产执行及其相关审判证据规则方面的协作协同,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加强港澳执法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探索在执法司法协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与咨询、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合作,提升粤港澳法治建设的协同性。探索完善港澳籍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提升港澳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加强内地公益诉讼审判制度与港澳相关执法司法制度衔接研究,建立统一的环保执法司法标准,推动大湾区及周边地区保护生态环境区域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建设。
营商法律环境
配合《南沙方案》中已明确提出的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的要求,并基于广东省及广州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已在南沙重要领域立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粤港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
一方面,推动南沙法院与国际知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工作对接。
另一方面,参照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及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公司(JAMS)等统一规则的做法,对于就商事商贸、海事物流、知识产权及相关数据保护、金融期货等专业领域拟将设立起来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商贸仲裁中心、调解中心、海事仲裁中心及上述多元纠纷处理中心,可由南沙等相关法院与其建立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信息互通、有机衔接方面的合作机制。
同时,通过探索建立港澳调解员与内地调解员在跨境商事领域的粤港澳大湾区执业统一资格认定制度,构建商事调解职业水准评价体系等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规则,为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夯实的制度运行基础。
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支持南沙在持牌金融机构参与、开展及推进跨境财产保险商业医疗险、跨境人民资金池及境外投资等方面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工作,与银行保险及证券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的行政监督及司法方面的交流合作,以相关会议纪要及司法解释等形式提升对外开放过程中相关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的综合执法和司法能力。
域外法查明和适用
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探索建设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重点加强包括国际商事商贸、海事物流、知识产权、金融期货、数据保护方面的域外法查明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港澳律师依法依规出庭履行职务,并尽快出台上述律师的相关专项诉讼业务规范要求指引;支持港澳法律专家在南沙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拓展域外法的查明渠道与方式。
另外,应支持南沙法院申请授权试点探索域外法适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南沙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化解纠纷,尤其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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