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持股比例对股东权利有什么影响?公司引进投资人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下降给控制权带来哪些风险?有哪些措施能保障控制权?作为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经常会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类似的咨询,本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法律建议。
股东权利
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来看,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多是体现在股东(大)会层面,在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如何通过股东(大)会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前,应首先了解不同的持股比例下,法律所赋予的不同股东权利。
股东持股67%,有绝对控股权,有权在股东(大)会层面,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公司重大事项。股东持股超50%,有相对控股权,有权对股东(大)会普通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股东持股34%,有安全控股权,享有一票否决权,可以对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直接否决。
股东持股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股东持股5%,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而言,意味着属于重要股东,涉及信息披露、举牌收购、关联人认定等事项。股东持股3%,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持股1%,有代为诉讼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情况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而易见,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是不相同的,单就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角度来看,我们通常认为在公司新设初创期,保障实际控制人的绝对控股即三分之二以上;在高速发展期,保障实际控制人相对控股即二分之一以上;在成熟上市期,保障实际控制人安全控股即三分之一以上,如此设置是相对比较稳定、合适的股权结构安排。
保持控制权措施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把小股东(主要为公司员工/高管/部分财务投资者)的表决权归集到实际控制人的手上,增加实际控制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
优点在于操作简单,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即可;而缺点是委托表决事项范围需确定,在小股东股权转让后,可能引起协议的变动或无效。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协议,就公司事项进行表决时依照统一意志表决,其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实际控制人的意志进行表决。
优点是操作简单,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即可;而缺点在于当一致行动人股东发生股权变动时,可能引起协议的无效。
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优先享受股利和受偿权,在股东(大)会绝大多数事项上没有表决权,所以不会稀释实控人的表决权比例。
优点是公司可以靠发行优先股解决融资问题,实际控制人表决权不会被稀释;缺点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中,对公司的现金流和分红水平要求较高。
修订公司章程。实际控制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约定按某种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如设置较高的表决权门槛、增加特殊表决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条款。
优点是通过章程的特殊约定,提高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比例,或变相降低其一票否决权的门槛,确保实现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控制。
而缺点在于,修订章程首先就需要现有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而修订此种条款势必引起其他股东的注意。同时,设置特殊的表决权方式是柄双刃剑,且每次股权变动都可能需要调整公司章程。
特殊投票权机制。又称为不同投票权机制或双层股权结构机制,通俗说法为同股不同权,使实际控制人可获得比“同股同权”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
优点是实际控制人只需要持有少量股权即可控制股东(大)会表决权;而缺点是需修订公司章程,并与现有《公司法》规定有一定冲突,目前仅限于部分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
特殊条款保护。在公司进行对外融资的时候,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时约定股权回购等条款。
优点是只要公司发展顺利,达到回购要求,实际控制人可迅速收回股权,增加对公司的控制权;缺点在于触发回购条款,一般有对公司业绩的要求或IPO要求,且回购价格多高于投资成本,实际控制人现金压力较大。
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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