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一直是两地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依据,成功为两个不同管辖区的裁决的执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机制。
2020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签署,修改了原《安排》的四个方面,使《安排》的规定进一步与国际仲裁的现行惯例接轨。其中部分修改立即生效,其他规定则在2021年5月19日起生效。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规定,只要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申请执行人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原《安排》则不允许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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