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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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pilots RMB settlement  for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 中国推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1月6日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已于颁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是继去年7月1日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又一举措。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具体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

前期核准和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并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在取得上述核准后,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后续业务由银行办理

在完成上述核准和登记之后,境内机构即可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可凭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将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的手续。

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的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银行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汇出金额限制

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应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但是,其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办法》要求银行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尽到审慎监管的义务、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并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和境内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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