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三轮调控”重拳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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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 round of measures hits the property sector, 房地产“三轮调控”重拳频出

务院办公厅201112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八条”)。次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这是继20104月及9月的调控政策后,国务院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第三轮调控措施”。与此同时,重庆及上海分别发布了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征收试点办法,标志着酝酿已久的房产税终于推出。以下为“国八条”及房产税试点政策的要点。

国八条”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要求各地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并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调整完善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例如,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原则上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落实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要求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

房产税试点

征收对象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包括新购和已购)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房价为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上海仅对新购住房征税,其征收对象为试点办法施行之日起该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该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的住房。

计税依据重庆、上海现阶段均以房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其中,上海暂按房产交易价格的70%计算。两地均将在条件成熟时改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重庆房产税税率相对复杂,分为0.5%1%1.2%三个档次。上海房 产税税率为0.6%,对于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该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征收管理。两地均规定,房产税自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征收,按年计征,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

两地的试点办法同时还对房产税减免的情形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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