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某公司向一位女员工支付生育津贴, 该公司曾以破产为由在该女员工生育之前停缴该女员工社保。
本案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本案公司工作。员工在 2017 年 8 月怀孕,因孕期反应严重从 2017 年 9 月起请长假,在 2018 年 4 月生产。
公司为她缴纳社保至2018年2月,从 2018 年 3 月开始,公司社保帐户因破产清算被 查封,公司停缴社保。因此,该员工无法从社保基金中领取生育津贴(包括生育津贴和 生育医疗费补贴)。该员工为此针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公司主张,在2017年12月,公司停止业务时,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即解除,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生育津贴。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认定,公司有关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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