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用人单位面对违规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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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于2012年11月29日公布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现行的1996年《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最重要的是,新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全额及时支付雇员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但可以被广泛理解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配合处理。如果公告通知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不配合处理的,将会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1600美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用人单位面对违规新处罚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条例不得规定对劳动者的罚款内容,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劳动者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扣减工资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非法扣减其工资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否则,用人单位将被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最高人民币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