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诉法院最近作出的认定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电视,TVB)前总经理接受秘密报酬的判决意味着在香港接受秘密报酬面临贿赂指控时“合理辩解”抗辩理由的有限性,应当要格外小心。
无线电视前总经理陈志云及其前助理丛培昆被指控收取了秘密报酬112,000港元,作为其在香港一家商场主持电视节目《志云饭局》的费用。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陈志云和丛培昆案中,上诉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认定陈志云和丛培昆未能确立“合理辩解”抗辩理由。
这项判决推翻了原审法官接受陈志云和丛培昆的“合理辩解”抗辩理由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陈志云未经过无线电视的许可,接受秘密佣金从事外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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