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27条授权企业注册局将停业的公司从企业登记册中予以注销。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认定一家公司没有进行任何业务或营运,企业注册局即可启动下述法定注销程序。持续不遵守法定申报义务,如年收入或年度维护征费缴纳的申报,即可构成合理的注销理由。
自主吊销
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从企业登记册中除名,条件是在提出自主吊销请求之时不存在未清偿之债务,并且所有法定义务均已结清。自主注销程序可以由现有的公司董事基于以下情形启动:(1)公司没有存续的必要或处于休眠状态;(2)公司董事打算退休,并且未任命接替者;(3)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中规定的宗旨目标已经废弃;(4)其他原因。
启动注销程序前,包括公司网站和银行账户在内的公司所有功能的终止,须由公司董事参与。注销的生效日期,以政府官方公报形式发布注销通知之日为准。被终止公司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权利于生效之日移交至塞浦路斯共和国。企业注册局在程序完成时颁发的注销证书中应注明注销生效日期。
注销程序不能取代正式的破产程序。已注销的公司自公报发布注销通知起20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恢复公司注册。恢复至企业登记册需要法院的命令。任何公司、董事会成员或债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已注销公司的侵害,均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该公司。恢复程序由企业注册局实施。
如满足下列条件,法院将下令恢复至企业登记册:(1)该公司在注销期间从事业务或营运;及(2)出于其他因素,恢复至企业登记册有利于公平。一旦法院要求恢复注册的命令的正式文本被提交至企业注册局,该公司即应被认为持续存在着,视同从未注销和终止过。法院的恢复命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院可通过命令的形式做出基于公平考虑的指示和规定。这些命令包括但不限于:(1)使该公司及所有其他相关者处于如同该公司未曾注销时的地位;(2)处理该公司有关的业务、财产、纳税申报和迟交的罚款;(3)以另外的名称恢复该公司——如果公司的原名称与企业登记册名录中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4)其他出于公平和公正考虑的命令。
Nick Tsilimidos是塞浦路斯L Papaphilippou & Co律师事务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