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专栏文章中,我们介绍了阿根廷在国家层面的一些税务问题。在本期专栏中,我们将会探讨劳动法规。
在阿根廷,《劳动合同法》(西班牙原文Ley 20744 Contrato de Trabajo)确立了雇用员工的法律框架。以下是该法中规定的几种合同:
继续性合同
在阿根廷,劳动合同一般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意味着双方的工作关系将会无限期持续,直到有特定原因终止雇佣关系为止。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员工辞职、雇主解雇员工(无论是否存在理由)、员工(符合法律要求)退休,或员工死亡。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雇主在试用期结束前必须登记该劳动关系。在这三个月内,双方必须遵守劳动关系中固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过有一点例外:试用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提供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且雇员不会获得遣散费。提出终止的一方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
全日制工作。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是针对全日制工作。依照行业规定或者公司的集体协议,全日制工作是指每天工作八小时或每周最多达到48个小时的工作。
非全日制工作。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要求雇员每天、每周或每月以兼职方式工作一定数量的时间,这段时间需少于正常工时的三分之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薪酬不能少于法律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同一类别或职位全日制雇员薪酬的对应比例。非全日制员工不得超时工作。
划定期限合同
划定期限合同分几种类型,本文介绍固定期限合同、季度工作合同以及临时工作合同。
在农业领域(除了水果采摘、包装)的劳动关系适用《国家农业劳动制度》,该制度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合同。在周期性或季节性的服务中,聘用劳动力必须用非固定期限工作合同框架加以明确,对聘用劳动力的规定可在《劳动制度》中得到验证。
固定期限合同。这种合同有固定的、不能超过五年的期限。如果有适当理由,例如需要填补公司的非长期职位或员工休假期间的职位,就可以签订这样的合同。该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并清晰说明有效期限。
季度或临时合同。这种形式的合同覆盖旅游业、农业(特别是农产品采摘及其他与柑橘、软水果或其他水果产品相关的农业活动)等行业的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96章规定,季度或临时工作合同可用于聘用员工从事与公司季节性活动相关的特定工作。由于这些工作的性质,工人需要在一年中的特定时段或周期性地从事这类工作,例如农作物收割。
季度合同在相关工作期间执行并生效。在合同规定的时期以外,所有义务无效。这就意味着员工在非合同期内既不需要向雇主提供服务,也不能收取报酬。
如果员工在受雇季度内圆满完成了工作职责,就有权在下一季度内再被雇用。为了正式再雇用这名员工,雇主需要在新一季开始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邀请。相应地,工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接受工作,或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在雇主的地址现身。如果雇主未发出雇用邀请,工人就会被视为遭到不公平解雇,有权获得遣散费。
遣散费的支付需遵照《劳动合同法》第245章规定,不考虑工作季度以外的时间。计算离职损失费所依据的准则,与下述固定期限合同中提到的不公平解雇情况相同。费用必须等于工时薪酬加上损失费用,在生长季节尤其如此。
合同终止
继续性合同。在非固定期限合同中,雇主可不予理由终止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对那些在公司工作少于五年的员工,雇主必须提前一个月发出解雇通知;对工作多于五年的员工,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雇主必须依据雇员每年工作的月薪,或者依据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内最高常规工资,向雇员支付遣散费用。无论工作年数长短,雇员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雇主终止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在固定期限合同中,雇主必须通过电报或公证信件向雇员提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除非合同期限少于一个月,终止合同通知期必须不少于一个月并不超过两个月。
如果雇主未在合同到期之前30天向工人发出到期通知,或者工作职责并不需要使用固定期限合同,那么该固定期限合同将会依法被视为非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根据合同条款或因为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期限合同在生效一年多之后即将到期,并且合同到期通知也已发出,那么员工有权获得遣散费。
在合同协议结束前遭遇不公平解雇的员工,有权获得非固定期限合同中说明的遣散费用,以及合同毁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作者:阿根廷外交和宗教事务部投资者服务办公室主任 María Lucía Bel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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