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涉嫌犯罪的情形不谈,很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平台)在网络借贷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资金池问题;银行存管未落实到位;自融问题;违规担保和承诺收益;期限与资金错配。其中最常见也是最难解决的,就是金额错配、期限错配问题。笔者以两种具有代表性的错配模式为例,从实务操作角度进行分析。
“砍头息”模式。有些P2P平台在用户借款时,预先扣除了较高额度的服务费,服务费中可能包括风险备用金、账户管理费、支付手续费、身份验证费、银行卡验证费、利息等多项费用。
在借款人端,P2P平台在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包括利息、费用等在内的各项成本及费用。但在出借人端,出借人未提前收到相应借款人的利息,并且是按照未扣除利息、费用的本金计算向平台支付的利息。两个债权债务不完全统一,因而造成金额错配。
例如,某P2P平台借款用户借款1000元,P2P平台扣除服务费后,实际向借款用户支付920元,但P2P平台为其匹配的出借用户则实际出借人民币1000元,P2P平台亦按照1000元的借款本金向借款用户收息。
除了金额错配本身,P2P平台按照扣除服务费前的借款金额收取利息亦不合法合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砍头息”的业务模式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有权按照实际本金支付利息。此外,“砍头息”业务模式及其未向出借人支付提前扣除的利息的行为,将带来“砍头息”资金沉淀、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完全一一匹配等相关问题,在法律关系层面对P2P平台一一匹配度产生影响。特别需要提示的是,针对收取的服务费所对应的服务项目,P2P平台一定要保证提供了相应服务,否则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
“举新债、还旧债”的债权转让清偿模式。此处所说的债权转让是指P2P平台用户之间的债权转让,即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为借款人重新匹配新出借人,或借款人提前还款后为出借人重新匹配新借款人。
这两种情形均是导致债权不匹配的直接诱因,进而出现借贷双方之间借款期限、金额不匹配的情形。
例如,某P2P平台借款用户借款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65天,但借款用户第300天将借款本息归还,此时出借用户的借款期限尚未到期,P2P平台应即时撮合一单借款期限为65天的借款,以与出借用户匹配,但实践中金额和期限都很难契合。如果P2P平台的大数据能力强大且有意愿规范运行,可以保证一定数量的债权匹配及债权转让数据完整,但难以扩散至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情形下的全部撮合交易。
在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理论上,P2P平台应通过由新的债权人购买逾期债务的形式对旧债权人进行清偿。但事实上,P2P平台可能并未告知新的债权人购买的是逾期债务,依然按照“正常的新债权债务关系”对新债权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和计息。因此,P2P平台实质上建立了逾期债务人“举新债、还旧债”的法律关系,但交易双方均不知情,且未形成真实的借贷行为和借贷关系。
“举新债、还旧债”的模式,就法律结构而言,P2P平台涉嫌在没有真实借款需求的情况下虚假发标。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旧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通过“举新债、还旧债”的形式予以清偿,新的债权债务还处于未到期状态,P2P平台对债务人后续本金、利息、罚息等的催收难以建立直接法律依据。对于新债权人而言,P2P平台在明知债务人逾期的情况下依然通过虚构债务标的之形式进行匹配,涉嫌违背诚信义务。
通过以上两种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金额、期限错配一般都不是孤立发生的,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或违规的情况,所以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P2P平台的强监管态势就不足为奇了。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锋涛、资本市场主办律师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