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于2018年5月25日刊发有关除牌制度的咨询总结。有关除牌的新修订《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新的除牌制度与身处具挑战性情况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关。为保持良好的监管合规记录,所有上市公司均需注意港交所对三类特定情况的监管行动、复牌程序及复牌准则。三类特定情况包括上市公司(1)未能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2)未能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或(3)不再适合上市。
主要新修订
为减少长时间停牌及让市场更了解引发除牌机制的情况及获准股份复牌的情况,新修订《上市规则》实施了下列修订:
(一)定时除牌准则。港交所可在上市公司持续停牌满一段规定时间(即限期)后将其除牌,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应制定一套可行的复牌计划: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该期限为18个月(《主板规则》第6.01A(1)条);对于GEM上市公司而言,该期限为12个月(《GEM 规则》第9.14A(1)条)。
有了上述具体时限规定,虽然《主板规则》第6.01条(或《GEM规则》第9.14条)下有关除牌的条件并无特别细节的规定,港交所已有权力将长时间停牌的上市公司除牌。
(二)短暂停牌及停牌。为了避免概念模糊,港交所删除《主板规则》第 6.01(1)条,该条原规定如上市公司严重违反《主板规则》,可将其停牌(该权力已在《主板规则》第2A章下赋予港交所)。现在,港交所可以在下列特定情况下指令上市公司短暂停牌或停牌:(1)公众持股数量不足(《上市规则》第8.08(1)条);(2)业务运作或资产价值不足(《上市规则》第 13.24 条);(3)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港交所可(i)刊发除牌通知并给予上市公司一段指定时间补救相关事宜否则将其除牌;或(ii)立即除牌 (《主板规则》第 6.10条) 。
(三)其他修改。根据《咨询文件》所载的大部分建议,港交所落实以下的修定:
– 删除第17项应用指引(该指引现时规定了三个阶段的除牌程序);
– 列明特定的补救期的最后期限是指解决问题并复牌的限期,而非现时机制所指递交复牌建议的期限(指引信GL95-18第12段);
– 规定停牌中的上市公司按季度公布他们的最新情况,包括达成复牌条件的进度(《主板规则》第 13.24A 条);
– 删除对构成内幕消息但未有刊发须予公布的股份或主要(或以上级别)交易或其他须予公布交易的短暂停牌明线规定(但仍需根据《主板规则》第 13.10A 条的内幕消息披露规定)(删除《主板规则》第14.37条╱《GEM规则》第 19.37条);
-加入未能符合有足够的业务运作要求的上市公司的特征(《主板规则》第 13.24 条附注),包括:(1)出现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继续经营业务的财政困难;(2)上市公司的负债额高于其资产值。
过渡安排
港交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主板上市公司的证券除牌;对于在2018年8月1日前已停牌的上市公司,可获过渡安排见右侧表格。
港交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GEM上市公司的证券除牌。对于在2018年8月1日前已停牌的上市公司,可获过渡安排见右侧表格。
持续上市准则的咨询。港交所正审阅有关持续上市准则(包括除牌准则及业务运作不足准则)的规定。港交所将另发咨询文件提出有关建议。
主板上市公司 STATUS OF THE MAIN BOARD ISSUERS AS OF 1 AUGUST 2018 |
过渡安排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
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处于停牌 Suspended issuers that are placed in a delisting stage under PN 17 |
《第 17 项应用指引》继续适用 (《主板规则》第6.01A(2)(a)条) |
已连续停牌少于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 Issuers that have been suspended for less than 12 months |
港交所可在2020年2月1日后将上市公司除牌(即2018年8月1日后18个月)(《主板规则》第6.01A(2)(b)(i)条) |
已连续停牌超过12 个月的上市公司 Issuers that have been suspended for more than 12 months |
港交所可在2019年8月1日后将上市公司除牌(即2018年8月1日后12个月)(《主板规则》第6.01A(2)(b)(ii)条) |
已被港交所裁定须开展取消上市地位程序及获通知除牌期限的上市公司 Issuers that are subject to a decision and a notice period to commence the delisting procedure |
相关裁决及通知期将对上市公司继续生效,即使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尚未取消(《主板规则》第6.01A(2)(c)条) |
GEM上市公司在2018年8月1日的状态 STATUS OF THE GEM ISSUERS AS OF 1 AUGUST 2018 |
过渡安排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
所有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 Any suspended issuers |
港交所可在2019年8月1日后将上市公司除牌(即2018年8月1日后12个月)(《GEM 规则》第9.14A(2)(a)条) |
已被港交所裁定须开展取消上市地位程序及获通知除牌期限的上市公司 Issuers that are subject to a decision and a notice period to commence the delisting procedure |
相关裁决及通知期将对上市公司继续生效,即使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尚未取消(《GEM 规则》第9.14A(2)(b)条) The specific decision and notice period continue to have effect on the relevant issuer,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actual cancellation of listing has not taken place. (GEM rule 9.14A(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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