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最近,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一直是在阿联酋和海湾国家中绝无仅有的一个法域。在迪拜成为该地区金融服务业投资中心过程中,注重金融服务的DIFC起到了重要作用,DIFC也是向中东和更远地区进行区域资本和外商投资的门户。
迪拜位于许多重要市场的交叉路口,这使它成为外国投资者利用中东和北非机遇的战略中心。在向撒哈拉以南非洲输入投资、金融和技术服务时,迪拜也起着同样的作用。
DIFC成立于2002年,是迪拜众多自由区之一,但不同于其他自由区的是,为了建造世界级的金融中心,DIFC要求创立一个与传统的中东制度完全分离的完善法律和监管环境,以确保实现其宗旨并满足国际商业社会的需求。
DIFC采用普通法框架,这在阿联酋绝无仅有(直到近期设立了类似的金融自由区阿布扎比全球市场)。DIFC的设立需要修改阿联酋宪法、联邦和迪拜的许多法律。其中,DIFC拥有独特的合同、公司和破产法,这些法律都是以领先法域的大量法学理论为基础的。重要的是,DIFC不适用阿联酋所有的联邦民法和商法,仅适用阿联酋刑法。
这种法律框架使在该地区经营但不熟悉本地法律的投资者感到安慰。此外,DIFC完善的监管和程序促进了“经商便利”的文化,使得在内地难以进行的交易可以在这里推进。
因此,DIFC就所有的民商法事宜创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这种发展在许多方面集中旨在并已促进和推动了交易空间的发展。
结合普通法,在DIFC注册公司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得益于许多其他重要的特征,包括:
- 100%的外商所有权(当地法律通常要求51%的股份由本国居民持有);
- 自DIFC设立起50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 自由汇回资本和利润;以及
- 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DIFC市场、证券、公司,甚至颁发DIFC自己的银行牌照)。
- 通过DIFC法院解决争议,其法官团由来自其他地区普通法高等法院的法官组成。
DIFC《公司法》允许设立多种不同的公司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特殊目的公司。最普遍的法律实体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普通法框架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得益于该等法律灵活性,而这些灵活性是在中东大部分国家的大陆法环境中无法复制的。这些灵活性允许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公司章程,设置不同的股份类别以及灵活的董事和股东治理条款。
特殊目的公司。DIFC设立的大部分公司是控股公司和专门投资公司,不过近期DIFC特殊目的公司(SPC)这种较新的特殊目的载体被更多地使用,在结构化金融和私募交易中越来越受欢迎。得益于上述特征,SPC的法规规定了许多不同于设立DIFC标准公司的要求。
其中包括SPC不需要租赁办公场所,这对于在DIFC设立公司是很大的开销,法规也不要求SPC创建DIFC《公司法》规定的审计账户或召开股东大会。
SPC要求提供大部分董事会成员的公司服务提供商担任公司秘书并提供行政职能和注册办公地址。在大型项目融资交易中,使用债股结合时,SPC被认为是合适载体而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灵活的设立要求和具有吸引力的特征使SPC成为已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注册地很好的替代品。
最近,SPC也被运用在许多公司交易中,包括具有融资性质的公司交易,以满足“融资交易”标准。
此外,股票证券化的好处、受英国法律影响的破产制度和方便的法院程序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国际标准融资交易的环境。
地区门户。自从DIFC成立以来,它的各种创新明显增加了在该地区及其他地区的交易量。特别是,DIFC已经:
- 在本地银行提供的传统融资方式之外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
- 鼓励那些可能不愿意在内陆进行大量投入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增加了流动性;并且
- 促进伊斯兰金融提供的机遇并在本地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广泛吸引了银行、会计、保险和法律业的人才。
在DIFC设立公司也可以享受阿联酋广泛的税收协议网络,这一网络通过确保由居住国而非来源国对投资进行征税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保护。阿联酋已经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议。
在快速成长和发展的中东,DIFC为投资者提供了结合先进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免税政策的环境。如今,DIFC是中东地区进行大型和复杂公司和融资交易的理想地,也是更广泛地区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催化剂。
Richard Catling是Al Tamimi & Company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6th Floor, Building 4 East
Sheikh Zayed Road, PO Box 9275
Dubai, UAE
电话 Tel: +971 (0)4 364 1641
传真 Fax: +971 (0)4 364 1777
电邮 E-mail:
r.catling@tamimi.com
www.tamim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