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著作权属于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的一类权利。它赋予著作权人以经济权利(如复制和出售书面作品的权利)和精神权利(如书面作品的署名权)。
英文词“copyright”的词源十分直接:其字面意思为“复制权”。汉语中有两个词语表达这个概念:“版权”,该词与英文意思相近,意为“印刷权”;另一个词是“著作权”,该词源于德国法中的“作者权”概念,是中国的官方用语。
法律意见书和合同等书面文书是律师创作的最常见的“工作成果”。本期文章将分析律师是否对书面文书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赋予的排他性权利,例如复制权、修改权、汇编权和翻译权。
尽管律师们很少会关注这个问题,并且很少会对其客户主张著作权,但这不仅仅只是个理论问题。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的标准委托合同通常会包含涉及该问题的条款。例如下列条款:
我们对我们的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及所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您有权为交易目的而非为其他事项使用和复制我们准备的文书,除非另有约定。
该条款的效力如何?它只是简单地表明了法律立场还是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法律未提供的保护?
这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中都会变得很重要。我们来假设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一位客户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费的支付问题有争议,律师事务所解除了委托关系。
在这种情形中,律师事务所可否就其起草的合同主张著作权,并阻止客户或者客户聘用的其他律师事务所使用这份合同完成交易或者进行其他交易?
在第二种情形中,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一个法律问题向客户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得到了该意见书,并且为了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意见复制了该意见书。起草该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能否向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主张著作权?
在判断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是否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 特定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即它是否符合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 如果是,客户或者第三人是否有任何仍然可以复制或者修改作品的理由?
我们来一一分析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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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beta2.law.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