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7日修改了《教育法》,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重新登记,继续办学。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对于民办学校在境内A股上市具有积极意义。从允许民办学校作为营利性法人存在来看,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扫清了民办学校在A股上市的最大障碍。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一旦可以通过自主定价获取办学收入,将办学结余作为企业盈利来源,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该等主体合法取得经营性盈利和持续性经营能力的两大障碍,可以让民办学校在国内A股上市名正言顺。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前述规定也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构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标准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制度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在境内A股上市构成影响。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修改,但《实施条例》尚未修订。现行有效的《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该《实施条例》直接阻断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通过IPO方式在境内A股市场上募资的道路。如果民办教育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就直接违反了上述《实施条例》的限制性规定。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修改且国家鼓励社会办学的情况下,相信《实施条例》会在不久的将来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以满足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做大教育产业的直接境内募资之需求。
法律风险
海外上市民办教育企业VIE架构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往民办教育企业在境内上市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大多选择通过VIE架构赴境外上市,但不可否认的是,民办教育企业通过VIE架构赴境外上市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在备受瞩目的号称“VIE结构第一案”的“亚兴公司诉安博教育”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否认VIE协议的效力,但在判决书中指出“对外资通过并购股权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举办者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行为,可能存在危害教育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对可能存在的外资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并通过控制学校举办者介入学校管理的行为,应当予以规范,并通过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就此,本院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在行政审批及行政监管过程中,对此予以依法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教育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教育安全”的建议必将为国内民办教育企业通过VIE架构赴境外上市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更好选择
综合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为民办教育企业境内A股上市消除了制度障碍,在以往采取VIE模式境外上市的方式受到政府日益严格审查和监管的情况下,民办教育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应该是更好的选择。
待《实施条例》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原则进行修订后,民办教育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寻求融资发展的机会应该指日可待。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杨建刚、合伙人冯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