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产品的通知表明政府放松了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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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企业界认为,中国410日发布的一份通知 (征求意见稿) 是关于政府合同投标中,减少针对外国公司的官方歧视的一项举措。

《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已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5日。《通知 (征求意见稿) 》就建立政府部门采购高科技产品的认定制度规定了初步规则。根据该制度,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任何产品生产单位均可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通知 (征求意见稿) 》由科技部、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上述三部委曾于去年12月发布一项引起争议的规章。该规章倾向于向采用中国知识产权的产品提供优惠待遇。现在三部委又发布了本《通知》。

作为对去年12月规章草案的回应,代表世界主要科技公司的工业集团向政府上书,主张原规章的要求将构成对它们的歧视。

现在,由于将认定制度扩大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新规章包括了外国制造商通过合资企业及独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也包括了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

《通知》规定了获得产品认定而必须符合的六项标准,概述如下:

  1. 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 申请单位通过技术创新或通过受让,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依法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且无争议或者纠纷。
  3. 申请单位依法在我国拥有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
  4. 产品技术先进。
  5. 产品质量可靠。
  6. 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存在较好的市场前景。

据称,在新规章草案发布之前,商会已经获悉,新规章草案为了促进创新,已确保外国企业将获得公平待遇,欧盟驻华商会主席Joerg Wuttke 对此表示满意

新规章草案中的变化也有可能是注意到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世贸组织的谈判。据《商法》月刊200912月-20101月焦点问题的报道,去年10月底中美在杭州举行关于贸易问题的会谈后,中国同意在2010年底之前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根据世贸组织的网站,中国是目前准备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八个世贸组织成员国之一。

《政府采购协定》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多边协定,即并非全部世贸组织成员国受其约束。该《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供应商在采购货物、服务和施工服务中享受国民待遇,不受歧视。《政府采购协定》也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透明性和程序问题,以确保政府在采购过程中不会歧视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