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往美国的中国产品在涉及产品安全的多起引起广泛关注的美国诉讼中成为众矢之的。《商法》月刊与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产品责任领域的专家 Steven Napolitano,就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相关议题以及减少诉讼风险的策略进行了访谈
《商法》月刊:向美国出口产品可以说是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请问中国生产商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担心在美国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
Steven Napolitano (SN): 在美国社会存在对中国产品的负面看法,并且已经发生过若干起针对中国产品且引起广泛关注的产品责任诉讼。目前在产品责任领域最突出的案件就是中国干墙诉讼,在美国受到原告及被告双方律师的极大关注。(编者注:请参阅第49页“中国干墙生产商面临美国诉讼”一文)。经历过含铅儿童玩具以及其它一些令人恐慌的产品安全事件之后,干墙诉讼更是加深了美国人心目中关于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就是不安全、不符合我们美国产品标准的印象。这是确实存在的一个社会心理问题,并且会增加中国企业辩解他们的产品是安全的难度。
《商法》月刊:哪些企业可能面临在美国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是产品的中国生产商,还是进口商或出口商,抑或是分销商、零售商?
SN: 以上所有人都有被起诉的可能。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可以起诉商业链中的任何人,包括产品设计者和制造者、以及参与产品分销或销售的任何一方。有时候,甚至连行业协会都可能被追加为被告。
《商法》月刊:如此多的当事人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SN: 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所依据的主要是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两类理由,第三类理由是责任人未能作出警示或警示不当。美国严格责任理论在有关《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02A款的一份学术刊物中得以确立。如果产品有缺陷、对人或财物造成损害,参与该产品销售的任何一方都可被判定承担严格责任。
《商法》月刊:在实务中,严格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SN: 严格责任意味着它不以过错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过失责任是用来判断一家公司行为性质的归责原则,即,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一家合理尽责的公司所应达到的行为标准。而严格责任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如果你牵涉到缺陷产品的某一流通环节,你即使已经尽到了所有的谨慎义务,但仍有可能被认定负有责任。
《商法》月刊: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是在联邦法院提起,还是在州法院提起?
SN: 两者都有。从被告方的角度看,我想企业最为关切的是一些在州法院进行的案件。美国有些地区多年以来一直是培育产品责任诉讼的“温床”。我现在想到的有德克萨斯州的部分地区、墨西哥湾沿岸以及其它一些地区(例如伊利诺伊州的麦迪逊县)。这些地区的法官经选举产生,因此很多人认为在这些地区诉讼对公司被告不利。在这些地区审理的产品责任案件,陪审团倾向于认定被告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并且法官时常表现出对原告(而非对被告方律师)的过分同情和照顾。
《商法》月刊:对于在上述特定地区域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是否也需要涉案产品在这些区域作出过销售?
SN: 在这些地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由该地法院管辖的司法管辖依据。但是,如果一家企业在美国各地都有其产品销售,那么原告将不难在这些地区中找到一个对该企业具备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域。
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
《商法》月刊:如果在美国的原告针对在中国注册成立并且在中国进行生产的企业提起诉讼,原告方这样做的风险会是什么?
SN: 这将取决于美国的原告能否主张对该中国企业的属人管辖权。在传唤一家外国企业到美国的法院应诉以前,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其提起的诉讼是具有司法管辖依据的。司法管辖测试一般由法院进行评估,评估事项是这家被诉的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有意识地开展业务的程度大小。需要谨记的一点是,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是以美国各州为单位逐个判定的。评价的标准不在于说这家中国企业在与广泛意义上的美国(联邦)做生意,而在于这家企业在其被诉的美国某个州做生意,而且其在该州的生意往来到了要求它到这个州的法院出庭应诉也并无不公的程度。
《商法》月刊:但是,原告确实很难将诉讼通知送达给在美国境外的被告?
SN: 是的。对于代理原告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来说,如何有效实施诉讼文件的境外送达一直是个老大难,更糟糕的是有时甚至连究竟该将通知送达给境外的哪一位当事人都难以确定。因此境外送达通常非常耗时并且可能花费不菲。如果在美国有足够的被告,那么直接起诉这些被告将容易得多。原告通常会选择捡软柿子去捏,例如,如果有一家纽约企业是某中国生产企业的分销商,那么原告自然更容易地去取得对该家纽约企业的管辖权。根据我处理产品责任案件二十多年的经验,原告的美国代理律师并未把他们的大量精力放在追索外国企业上,因为追究设在美国的企业要轻松容易得多。但是接下来,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换句话说,外国生产企业被认定需接受美国法院司法管辖的情形很有可能会出现,而且事实上已经有多起这样的判例发生。
《商法》月刊: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美国成立任何形式的子公司,那么该美国子公司显然将成为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的头号目标。
SN: 那肯定会成为头号目标的。我们在产品责任诉讼中通常看到的情况是,如果能够证明对子公司具有司法管辖权,美国的原告会将外国母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且美国的原告是乐于按照这一模式进行诉讼的。
《商法》月刊:如果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公司,他们还需要注意可能因收购引发的产品责任。
中国干墙生产商面临美国诉讼
自2008年春季开始,大量针对中国造干墙的案件被起诉到美国的各州或联邦各级法院。中国造干墙被指控释放有害的含硫气体,腐蚀铜制管线和电路,刺激人的眼睛及鼻窦。干墙是一种由压制的石膏板构成的建筑材料,一般用于室内墙体和天花板。上百万平方尺被指有问题的干墙,基本上都是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被用于美国的家庭住宅及商用建筑的,成千上万的建筑和住户遭受了这些有害干墙的影响。
涉案的干墙被指使用了燃煤发电厂的废料做原料,会释放二氧化硫及硫化氢气体,而当这些气体与空气中的水分混合时就会产生硫酸。硫酸除具有腐蚀性外,据说还会释放出臭鸡蛋的气味,对使用这种干墙的建筑内的人们的眼睛、鼻窦及呼吸造成损害。
据估计,在卡特里娜飓风后受灾地区进行恢复重建的末期,这种干墙被用于多达100,000户美国家庭。
在这些未决诉讼案件中,被列为被告的有中国干墙制造商可耐福石膏板(天津)有限公司和它的德国母公司 Knauf GIPS 以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还有多家干墙供应商及分销商、开发商、建筑商及安装商。原告称,被告隐瞒了干墙腐蚀其他物体的危险性,被告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消费者保护及货物买卖的相关法规。原告还指称,由于被告的过失,原告不但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还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他们不得不承担房屋维修费用,同时还要面临房屋价值因此贬值的损失。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理由通常一并包括以下几项:过失及法定过失、严格责任、违法州消费者保护法及货物买卖法、违反明示及默示的保证、合同违约、妨害个人安宁、欺诈性不实陈述及隐瞒。除了有些案件中的原告还在寻求将其案件认定为集体诉讼外,这些未决诉讼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对房屋维修、搬迁及动产重置费用的补偿性赔偿;法定损害赔偿;衡平法、禁止性及宣告性救济;环境及空气监测;医疗监测;追缴被告违法收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利息、各项费用及支出。
涉案干墙的使用地似乎主要集中在佛罗里达州及路易斯安那州。然而,除了在这两个州由业主及住户提起的个人诉讼以及有可能成为全州性集体诉讼的案件之外,还有来自于其它多个州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其中一些甚至可能会成为全国性的集体诉讼。生产商及产品流通链上的其他当事人还要面临来自建筑公司的起诉,起诉的事由包括建筑公司的声誉因使用涉案的干墙而遭受损害,他们因更换这些有问题的干墙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得到赔偿。
SN: 确实如此。这是产品责任领域又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参与了外国企业在美国的许多收购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收购方必须实施最大限度的尽职调查手段来确保自身不会承继或引发产品责任。石棉诉讼就是一个现成的例子,该案是美国耗时最长的集体侵权诉讼,现在已经进行到了第四十个年头。有些企业到美国完成了收购交易以后才意识到自己收购的企业实际上是卷入石棉诉讼的,而投资者此时将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对私募投资者而言更是如此。他们设想的是要将收购的企业挂牌上市,或者想对它进行重组然后在若干年后出售。在这种并购“游戏”当中,如果你作为收购方直到很晚才发现自己购买的企业卷入了石棉诉讼,你将很难将其再次出手。
《商法》月刊:如果美国的原告成功地向中国境内的一家中国企业送达了诉讼通知,该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SN: 如果中国企业收到了上述起诉文件,这家企业需要做的是决定是否到美国出庭应诉。根据以往经验,中国当事人的做法像许多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一样,通常是对来自于美国的控诉根本不予理睬。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多年来一直如此。但是,如果是一桩重大诉讼,并且原告的美国代理律师非常进取或“好斗”,那么他们将会很认真地去追究外国企业的责任。这种情况确实发生过,例如在石棉诉讼中就有一些原告律师想尽办法去追究一些外国实体的责任。因此,如果收到了来自美国的起诉状,奉劝中国企业还是要聘请美国律师,全面了解有关控诉以及应当如何应对。否则,对这些起诉置之不理并不意味着就此风平浪静。
《商法》月刊:但是,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美国并无常驻机构,并且对其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选择应诉,而非置之不理,该企业的应诉之路将会非常困难。
SN: 是会相当困难。但是,中国企业对问题的视而不见会将其美国子公司、供应商或者分销商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如果美国的原告不能争取到对中国企业的司法管辖权,那么他们将会把注意力集中到产品流通链条中的其他企业身上,而这正是干墙诉讼中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于美国消费者来说,起诉在美国的供应商、分销商及相关企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追究一家中国企业则要困难得多。
《商法》月刊:集体诉讼是美国法律中一项广为人知的制度。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是否也适用集体诉讼?
SN: 集体诉讼是美国法律诉讼业务中很大的一项。多年来,集体诉讼一直可以说是企业的梦魇,例如石棉集体诉讼或者人身伤害集体诉讼。但是,近年来已经很难将集体性人身伤害案件认定为集体诉讼。无论是在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确定是否构成集体诉讼最终需要调查的是各原告之间的共性占优势还是个性占优势。若个性占优且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那么被告将有很大的机会成功说服法院这样的案件不构成集体诉讼。所以,像石棉人身伤害这样的集体诉讼案件并不常见。现在提起的干墙集体诉讼案件大概有50余起,原告方同样需要争取法院将其案件“认定”为集体诉讼。
《商法》月刊:你刚才所说的“认定”是什么意思?
SN: 集体诉讼“认定”是指你去法院以集体诉讼为由提起案件诉讼程序,但在法院颁布命令认定该案属于集体诉讼并且将按照集体诉讼程序进行之前,该案并不属于正式的集体诉讼。例如,我作为个人对一家企业提起集体诉讼,声称自己代表某一产品的所有购买者,随后将会有认定此案件是否构成集体诉讼的聆讯会议,由法官审查相关事实并就案件是否以集体诉讼方式进行做出决定。我的业务团队每天都要处理一些申请认定集体诉讼的工作,要知道,一起案件是否被认定为集体诉讼通常关系到该案件的成败。
《商法》月刊:但你似乎在暗示集体诉讼已经不合时宜了。
SN: 我是说人身伤害集体诉讼现在在美国已经很难被认定。但是还有其它理论依据,例如消费者保护法或者妨碍公共利益法,可以用来支持对集体诉讼的认定。原告代理律师资金充裕、头脑聪明、工作勤奋,他们总是能够想出使案件被认定为集体诉讼的新理论和新创意。
《商法》月刊:个人通过提起集体诉讼的方式都会获得哪些好处?
SN: 提起集体诉讼的个人会被登记为记名原告,但这并不能给他带来多大的金钱回报。老实说,获利颇丰的是集体诉讼中的原告律师。美国的集体诉讼并不经常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涉案企业会考虑到案件继续审理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因此,大多数集体诉讼都是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此外,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还曾取得过驳回原告集体诉讼请求的成功案例。作为企业一方,一旦你获得法院作出的案件不属于集体诉讼的裁定,那么你面临的风险将显著降低。
降低风险的策略
《商法》月刊:对于中国的生产商(不论它们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进口商或出口商、或者可能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承担责任的其他任何人,你愿意给出怎样的实务建议和指引?
SN: 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其中一点涉及企业应如何组织管理在美国的业务及生意。如果你有美国子公司,或者你与美国的供应商有生意往来,那么你必须十分小心谨慎地处理与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你可以在合约性文件中约定可以从与你交易的各方中获得赔偿的权利。例如,若你向美国销售产品,你可以清楚地与你的交易相对方约定,如果发生任何由这些产品造成的安全问题或者人身伤害,他们将就你遭受的全部损失向你做出赔偿。如果这些协议是经由独立及公平磋商确定的,那么它们在美国会得到尊重和认可。
你也要留意你是如何与你的子公司进行日常交易的。在美国,公司内部规程和手续是被承认的。如果你有一家在美国从事业务的子公司,该公司的业务都有妥善的文件记录,而且该公司是独立运作的法人实体(尽管它会接受一些来自母公司的指令),那么它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会得到认可的。中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受美国司法管辖并不意味着它的中国母公司也是如此。
在产品责任法层面上,很显然的一点是,你必须要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你必须有文件证明你的产品的安全性,你必须对产品进行测试,你必须有独立人士对产品进行检测评估,你必须对以上每个环节都有书面记录和证明文件。我们总是告诉我们的客户:要假设有一天,你们的文件要拿到法庭作呈堂证物,通过高射投影仪进行展示,并且要有人来解释你们制造产品的流程。如果是其它人在帮你制造产品,你有什么适当的监控程序以确保他们生产程序的严谨呢?你有质量控制措施吗?你怎样确保没有污染?当发生需要召回产品的情况,你如何处理?所有这些程序和制度都必须在一开始就建立,因为等到发生产品危机的时候再制定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就太迟了。因此,从开始构思一项产品的那一天起,直到产品离开你的工厂或子公司之日为止,你需要不断地考虑怎样才能有效证明你的产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向人们展示你已经尽到了勤勉和谨慎义务。当然,在严格责任案件中,如果你的产品最终被认定存在缺陷,你已经尽到谨慎义务的抗辩不会得到支持;但是,你仍然会想为自己的企业进行辩护,说明自己具备相应的生产文件和工作规程等。如果你没有这些制度和措施,这在美国将是一件无法容忍的事情。无论是外国母公司还是美国子公司,都要有人站在法庭上说:“我们销售的是安全的产品。瞧!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为什么说我们的产品是安全的。”
《商法》月刊:相对于以上对生产商的建议,你有什么具体的建议想说给进口商和出口商吗?
SN: 我会告诉他们:“你们必须非常清楚自己进口和出口的是什么产品。”在美国的绝大多数诉讼中都不可以用“我不知道我的产品是有缺陷的”来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某些州的法律,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会认定一个对产品缺陷不明知的进口商或出口商不须承担责任,但是在许多严格责任诉讼案件中,进口商也须承担责任。因此你需要了解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如果你对你所销售的产品的安全性不放心、如果你对产品不了解,最好的做法是不要销售该产品。
《商法》月刊:产品责任诉讼可能会有什么结果?仅仅是损害赔偿吗?还是有更多的其他法律后果?
SN: 在美国,产品安全诉讼中一般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是,民事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会非常高。美国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我相信贵刊的大多数读者都听说过。补偿性赔偿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权益恢复到遭受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让公司法务总监坐卧不安、彻夜难眠的不是补偿性赔偿,而是让人捉摸不透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基本上可以看做是陪审团对被诉企业的鞭笞和教训。虽然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重要判例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些许限制,但仍然可能会有法院作出巨额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商法》月刊:法院判决的巨额惩罚性赔偿金全部都会支付给原告吗?
SN: 是的,全部都归于原告,其中一些用来支付给原告的律师。(所以)原告的律师非常喜欢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会流向政府或者某项基金,因此,如果某个人赢得了两千万美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那么这两千万美元都将属于其个人。另一个问题是,在美国的许多州,你不允许对可能遭受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进行投保,有些法院会认为这类保险是违背公共政策的。上次我在做法律检索时发现,判决该类保险违背公共政策的法院与做出相反判决的法院的数量几近平分秋色。这是你常常需要去核实的事情,因为对于一份总额两千五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你已经进行了投保与你要从自己的口袋里直接掏钱支付这两种情况显然有着天壤之别。
《商法》月刊:撇开惩罚性赔偿不谈,企业能够对产品责任进行投保吗?
SN: 对于在美国做生意的企业来说,购买适当金额的保险和适当种类的产品责任险是必不可少的事情。保险可以让企业高枕无忧。无论你生产什么产品,你在美国都有可能遇到诉讼,有些诉讼可能只是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有些诉讼可能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但是进行应诉会很花钱,而你又不得不应诉,因此投保适当的保险绝对有必要。
我们经常跟客户提及产品召回保险。在美国,典型的商业一般责任险,即综合责任险,是不包括产品召回费用的。你的承保人通常会让你选择购买单独的产品召回保险。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购买相应的产品召回险会是一项明智之举,因为,产品召回的费用会是一笔巨额开支。
你做好应诉准备了吗?
涉及向美国出口产品的生产商、设计商、分销商、出口商及其他当事人应当做好准备,应付可能发生的产品责任诉讼。以下为《商法》月刊根据与 Steven Napolitano 的讨论内容提炼的几点有关应对措施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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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向产品流通链中的其他当事人追偿因产品责任诉讼遭受的损失。 -
完整记录母公司与美国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用来证明美国子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 -
在制造产品过程中尽到最高限度的注意义务。 -
记录产品测试及产品安全措施的每一步骤。 -
如果将产品制造分包给他人,要建立适当的质量控制程序。 -
对自己出售的产品及其潜在的安全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否则,最好不要销售。 -
购买足够的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险以及产品召回险。 -
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小心记录采取的每一步骤,以证明实施了有效的产品召回。 -
培训员工注意通信中的问题。要假定每封电子邮件都有可能成为庭审中的证据。一封不恰当的电子邮件可导致毁灭性的后果。
产品召回时文件记录至关重要
《商法》月刊:请向我们更多地介绍一下产品召回。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谁最终来买单?
SN: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这部管理食品及药品的法律,只有极少数产品的召回是强制性的。政府要求必须立即召回的只是有限的几类产品。但是,对于食品类产品,政府经常会要求你主动回收。在美国发生过菠菜、猪肉等食品污染事件,当因此引发人们对健康问题的恐慌时,政府会与企业合作共同采取应对措施,而此时召回相关产品显然是合适的选择。如果该企业尽心尽责,而且尊重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它很可能会采取召回措施。美国企业对产品召回问题的关切不断上升,因为召回的费用颇高、耗时很长、对业务的破坏非常巨大,而且有时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确定哪些产品必须召回并且弄清产品目前的所在地是极其重要的两个问题。在产品召回的整个过程中,企业必须非常认真地记录每一个步骤,以便能够证明其实施了有效的召回。如果在美国有产品召回的情况发生,那么你几乎可以肯定随后就会有人提起针对该产品的产品责任诉讼。这是我们在多年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总结得出的经验。
《商法》月刊:那么实施产品召回也不见得能够解决问题?
SN: 是的,这也是为什么召回会是非常冒险的举措的原因之一。当你实施召回的时候,你必须很小心。你要清楚的是,你现在实施的所有行为将来可能会有一天被提交到法院去审查判断其合理性。别人总是很容易说你本该行动得快一点,或者你产品召回的范围本该更宽一些,或者你本该在导致产品召回的事件发生前就做好适当的防范,也就根本不需要进行产品召回了。所以说,产品召回这种事情很难处理,此时寻求产品责任法专业律师的介入非常关键。
充满危险的证据开示
《商法》月刊:请解释一下美国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它是什么,如何运作以及谁来参与?
SN: 证据开示是美国律师大量从事的工作,不管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基本上,一旦你提起法律诉讼,你就可以实施证据开示活动,去发现支持你起诉理由的证据事实。有许多不同的证据开示手段可供使用,例如书面的质询书、文件索取清单。还有公司管理人员的宣誓证词,此时你有机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问,要求他们像在法庭上宣誓作证那样如实作答,而这种调查通常会持续好几个小时。涉及书面文件的证据出示,费用会非常高。原告律师不但明白参与证据开示是困难且费用昂贵的,而且他们可以故意要求对方提供许多种类的文件。如果这种要求明显不适当或者不相关,你可以去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证据开示的范围。但是一般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证据开示的范围就应该非常宽泛。这就是证据开示的司法现状,而且随着电子证据开示的出现,事情变得更加复杂。
《商法》月刊:情况真是这么糟糕吗?
SN: 是的。每当一个非美国的律师了解到美国证据开示过程之复杂、结果之难以预料,他们总是感到很恐怖。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可能会旷日持久。尤其是在一桩复杂的诉讼中,证据开示延续数年、文件堆积如山的现象丝毫不足为奇。我曾经参与的诉讼案件中,有的要举行成百上千次的宣誓作证调查程序,所有这些不但费用非常昂贵,而且对企业业务的影响也很大,为此必须很谨慎地予以处理。在我参与的多数案件中,我的工作之一就是试图对证据开示的程度和范围加以合理的限制。但是对于书面证据来说,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可能披露的信息资料会是海量的,这不但会产生高额的费用,并且也蕴含着巨大的危险。
《商法》月刊:那么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降低这种潜在的风险呢?
SN: 我们总是告诉客户要非常小心电子邮件的内容,要对他们的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写在电子邮件里以及哪些事情最好当面协商。在我参与的每一起诉讼中,当我仔细查阅客户的文件时,我一定会发现写得非常拙劣、或者以极容易挑起争端的方式书写的文件。书写文件的人可能那一天过得很糟糕,并且也许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在写些什么,但是就是这么一份差劲的文件就可以决定一起诉讼的成败。一份糟糕的电子邮件可以是毁灭性的,如果这份电子邮件是由企业的一位重要人物发出,而且他们恰好正在就产品安全或消费者健康问题发表意见。在法学院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个出自古老案例的故事:企业的主管说:“噢,要多花一美元来给机器安装安全控制设施,我不想那么干。”当诸如此类的文件在法庭上曝光,面对伤势严重的伤者或者悲痛欲绝的死者遗孀,这时的你就很难找到合适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从实务角度来讲,企业要控制这种风险也面临很大困难,因为你必须假设每一封邮件都将成为庭审中的证据。这样的要求很难,但是你真的是不得不这样做。
《商法》月刊: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一下,证据出示程序的进行是不需要法院颁布命令的吗?
SN: 不需要,大多数都是自愿进行的。或者换句话说,证据开示不是根据法院命令进行,而是由各方协商解决。不言而喻,这意味着在大多数美国诉讼案件中你不能从对方获得有关证据开示费用的赔偿。与其他很多国家的做法不同,美国诉讼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各自的证据开示费用。美国的诉讼会持续很多年,有时候你打赢了官司,可以从对方获得数额非常小的费用赔偿,但是这点赔偿相对于庞大的诉讼开支是微不足道的。
关于证据开示我想说的最后一点是,在美国的诉讼中,法院经常会要求外国企业承担将其文件翻译成英文的费用,而这可能会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我们的德国客户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承担了翻译大量文件的费用。这种滋味可不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