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5月18日的一次地标性全民公投中,瑞士公民被要求针对一项设定最低小时工资为22瑞郎或最低月工资为4000瑞士法郎的宪法修正案进行投票。76.3%的绝对多数和所有26州都否决了此项提案。因而,瑞士将继续名列极少数未设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欧洲国家之列。在欧盟28个成员国中,有21个实行了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反对理由
虽然全面分析提案被否决的原因有些困难,但是对提案最主要的反对理由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点:瑞士宽松的劳动法被公认为是瑞士经济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瑞士失业率长期保持在2.5% 到 4%的最低水平(2014年4月的失业率为3%);在某些行业中,通常在地方或地区层面签订的集体劳资协议规定了由雇主协会和相关行业工会商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实行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瑞士模式:通过集体劳资协议实现行业自律。瑞士投票人认为,目前通过集体劳资协议实行自律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法律工资监管要有效得多。瑞士允许不同地方、地区和行业实行差异化的最低工资标准,此类监管有针对性地保护有需求的行业从业人员,从而体现了一定的工会性质。由于自律制度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任何雇主或雇员都不会被强迫加入或留在集体劳资谈判协议当事方。
政府强制实施的集体劳资协议仅属特例。上述自律制度也有例外。在一定情形下,政府可以将集体劳资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同行业的其他雇主和雇员,并宣布在扩大的范围内强制实施该合同。
但是,政府要这么做原则上需要由劳资谈判双方当事的雇主协会和工会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他们未提出申请,那么只有在同行业本不受劳资协议约束的其他雇主滥用自由处置权,多次大范围压低雇员工资的情况下,才可对其强制实施同行业集体劳资协议。
两项标准
但即便是在该等例外情况下,强制实施合同也需要满足两项标准:第一,劳资谈判当事的雇主协会必须代表扩大的范围内所有雇主的半数以上;第二,雇主协会内雇主的雇员总数也必须占扩大的范围内所有雇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只有下列少数行业或产业部门能够达到上述两项标准,它们的集体劳资协议和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混凝土行业、铁路建设行业、餐饮业、人力资源外包业、美发师、建筑工人、安保服务人员和牙科技工。
但是,无论政府将何种集体劳资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同行业其他雇主和雇员并施以强制效力,它都会以集体劳资协议约定的数额作为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另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集体劳资协议允许差异的存在。与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通过集体劳资谈判商定的最低工资可以因行业、产业、部门分支、地点、地区、技能组合、教育程度、年龄、服务年限等而异,因此更具合理性。由于这种差异性的存在,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可能比被否决的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或高、或低或与其相当。
尽管我们对集体劳资协议的优势做了分析,但事实上瑞士大部分行业并不存在集体劳资协议。根据瑞士工会联合会最新的统计数据(2011年),只有20.9%的全职雇员和工作时间至少达到一半的兼职雇员从属于一项集体劳资协议,显示了瑞士雇员中工会化程度很低这一事实。根据瑞士联邦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数据,2009年受薪雇员中仅有16%加入了工会。
保留现状
这就是为什么工会和左翼党派此次提出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议案的原因。既然该议案被瑞士公民以多数反对票否决了,瑞士则仍将保留少数行业通过集体劳资谈判实现自律的局面。
瑞士宽松劳动法的其他关键要素。如上文所述,2014年5月18日的全民公投否决了最低工资提案对保护瑞士宽松劳动法这一重要传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这并不是瑞士劳动法唯一的重要传统。
瑞士仍然是欧洲平均工作时间最高的国家之一,平均每周41.7小时,而欧洲的平均水平是39.7小时。
并且,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在瑞士解除劳动合同最容易,付出的代价也最小。只要遵守相应通知期(合理的较短期限),劳动合同可在任何时候被解除,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支付解聘补偿金。
Felix Egli 是瑞士菲谢尔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中国业务部主管,吴帆是菲谢尔中国业务部顾问
Schützengasse 1
P.O. Box 1230
8021 Zurich
电话 Tel: +41 58 211 34 00
传真 Fax: +41 58 211 34 10
电子邮件 E-mail:
FEgli@vischer.com
FWu@vischer.com
www.visch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