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税务局局长使用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来锁定那些局长认为因剥离在澳大利亚的资产而有可能不会遵守澳大利亚税务责任的外国居民,例如外国居民持有的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税务局局长最近在“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诉Regent Pacific Group [2013]案”(励晶集团案)中,成功获得了玛瑞瓦禁令。
欠税情形下
玛瑞瓦禁令属于衡平法下的一项补救措施(该禁令因“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诉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案”而得名)。该措施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规则的一部分,在法院规则中被称为“冻结令”。从广义上讲,玛瑞瓦禁令的目的是“寻找应对法院判决(包括潜在的法院判决)不能全部或部分被执行的风险,以避免法院工作进程受到挫折或阻碍”。
如果税务局局长认为外国居民可能处置或处理资产,而该处置或处理最终可能导致该外国居民不缴纳税款,或是不履行局长在随后的税务责任诉讼中可能获得的胜诉判决;那么,税务局局长通常会向联邦法院申请玛瑞瓦禁令。
广泛地说,《2011年联邦法院规定》第7.35(4)条规定,若一项潜在的判决存在不能被全部或部分执行的风险,则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联邦法院都可以发出冻结令以防止外国居民处置其持有的资产。案例法指出,即使没有证据显示阻碍判决的积极意图的确存在,冻结令仍然可以被签发(参见“Deputy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诉Hua Wang Bank Berhad [2010]案”)。
成功取得玛瑞瓦禁令
在励晶集团案中,税务局局长提出,法院应考虑以下相关事实和情况,针对励晶集团及其关联第三方持有的澳大利亚资产实施玛瑞瓦禁令:
- 励晶集团及其关联第三方所持有的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属于流通性股份,并且该股份可以轻松地在市场上出售,因此所获收益可被转移到境外;
- 励晶集团没有税务登记号,过去也未曾在澳大利亚进行纳税申报;
- 励晶集团在开曼群岛注册,并在香港设有办公室;而无论是开曼群岛还是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都不存在双边征收政策或流程(而且两个司法管辖区均不认可境外税务债务的概念);
- 税务债务的额度相当大,达1270万澳元(1170万美元),且距离税务债务的支付期限还有11个月。
法院赞同,该案的事实与情况支持以下的推论:如果不以冻结令对励晶集团其他的澳大利亚资产实施冻结,税务局局长将无法从励晶集团追回税务债务(假设随后法院在税务债务议题上,判定局长胜诉)。
外国居民投资者请留意
自税务局局长在2009年对TPG处置Myer一事的反应和随之而来的负面风评之后,局长以结合特别评估与玛瑞瓦禁令的方式,积极地采取更迅速的行动来应对外国居民投资者(参见“Commissioner of Taxation诉Resource Capital Fund III LP [2010]案”和励晶集团案)。
税务局局长也变得更善于利用媒体。在一些高度公开的交易中,无论是在交易收购阶段还是在剥离资产阶段,局长都通过媒体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如果您是外国居民投资者并正在考虑剥离您在澳大利亚的资产,您应当:
- 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以承担您应负的澳大利亚纳税义务和确保履行该等
义务; - 与您的法律顾问保持联系,确保您在剥离资产时使用的税务结构能够满足税务局局长的审查要求;
- 对相关策略给与充分的考虑,以便能够熟练应对任何潜在的负面影响,例如玛瑞瓦禁令可能对应收收益总额产生的负面影响;
- 准备好与局长进行交涉,但需确保保护措施到位,以保护您的立场,因为与局长的纠纷可能会导致长期诉讼(参见“Resource Capital Fund III LP诉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3]案”,该案历时两年多才得以解决,但法院在第一审阶段就做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判决)。
如果法院对您的其他资产实施了玛瑞瓦禁令,您就有必要与税务局局长进行磋商以使法院能够尽快解除玛瑞瓦禁令,从而减少对您业务产生的负面影响。你可能不得不与局长签署一项50/50的付款安排协议,直到法院解决纠纷时为止;这将会带来一些影响,包括需要披露您的账户信息。
结合《税务行政法1953》表1第260-5项赋予的签发法定债务人通知的权力,以及《所得税评估法1936》第225项赋予的权力,税务局局长可行使数项权力来锁定可能不遵守澳洲税务义务的外国投资者。
盛冕是亚司特上海代表处合伙人;Craig Saunders是亚司特悉尼办公室合伙人。亚司特悉尼办公室高级律师Tim Loh也参与了本文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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