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特许经营费用的内涵与外延

作者: 贺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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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规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然而在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等特许经营费用的含义与性质,因此常常因特许经营费用问题而引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等特许经营费用的含义进行解析,以期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有所帮助。

案例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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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雷
合伙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王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王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期限为5年;王某支付加盟费15万元(22千美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同时还约定了特许保证金及违约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王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之后,因王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特许使用费52,800元,由王某及其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声称:其已向避风塘公司支付了巨额的加盟费,因此不同意向避风塘公司支付特许使用费;如避风塘公司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避风塘公司应当返还全额保证金、以及按照合同履行时间扣除相应的加盟费后剩余的加盟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在合同签订时收取的加盟费是否应当部分返还?(2)特许人收取加盟费后,被特许人是否仍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使用费?(3)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及其含义

为便于理解和分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此有必要对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费、使用费和保证金的含义进行界定。

特许经营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特许经营权的获得意味着被特许人得到了一种授权,从而能够获得可以带来声誉的知识产权、规范统一的营销培训、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开办新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和风险负担。加盟费本质上就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无形财产而支付的报酬,也是特许人前期为了建立经营品牌所做投入的部分回收,因此,特许经营的国际通行做法和惯例是将加盟费作为一种入门费,这种入门费是一次性收取不予返还的。

特许经营使用费是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宣传费、广告费、原料费等。特许经营使用费不同于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支付后不予返还;而特许经营使用费是由于被特许人向特许人购买原料、享受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标的进行广告宣传等的成果而应当向特许人连续支付的报酬。

特许经营保证金是被特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向特许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保证其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被特许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或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或罚金。特许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费用,被特许人随之应当相应的补齐保证金的数额。被特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义务后,在合同终止时,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返还保证金。

案例解析

根据前述对特许经营费用的分析可知,加盟费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报酬,在被特许人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特许经营权后,无论特许经营合同因何种原因而提前终止均不予返还。本案中王某获得特许经营权后,由于其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避风塘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避风塘公司无需向王某返还加盟费。

特许经营使用费与加盟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并不因加盟费的交付而免除支付使用费的义务,因此王某应当向避风塘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

避风塘公司征收保证金的目的是约束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于王某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避风塘公司有权将被特许人未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综合以上分析,王某仍应向避风塘公司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金额的计算公式为52800 – 30000 = 22800元。

贺雷律师,现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于外商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劳动合同争议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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