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以来,近80%的经合组织国家都改变了监管架构。随着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愈加具有挑战性,加上全球金融危机,有效监管已成为全球经济体的首要任务。近年来的一个趋势是从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即根据机构所处行业或其法律形式的监管,转向“双峰”模式监管。
本文将概述三个金融监管模式,并介绍一本有关双峰监管的新书。
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机构”监管或“分业”监管;“统一”监管或“超级监管人”模式;以及“双峰”模式。
机构或分业监管
“机构”或“分业”监管是针对被监管的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组织来监管该类机构。一个金融机构通常只由一个监管部门负责,一旦划分清楚,该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无论属于哪个市场或行业,均由该监管部门监督。机构监管是分业监管的一个分支。分业监管则是更广义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根据金融机构所在的行业,或它的产品或业务所在的行业来划分监管。比如,如果某个金融机构既有银行产品也有保险产品,那么它将由银行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监管。
中国采用的是修正的机构监管模式,银行和保险业由银保监会负责,证券行业由证监会负责。
而金融集团的兴起,反映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愈加复杂,因此,分业模式和机构模式一样越来越难以为继。部门间协调和监管范围重叠都是潜在问题。
统一监管或超级监管人模式
在“统一”或“超级监管人”模式中,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审慎性,以期解决机构或分业监管的问题。
该模式是英国在2012年转向双峰模式前所采用的模式。但经过实践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审慎性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的文化和思路不同,另一个问题是单一个监管部门无法面面俱到,可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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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beta2.law.asia。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