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一项支持“商品化权”的重要判决。法律专家表示,这份判决突破了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
“中国法律对于‘商品化权’这个概念没有规定,民法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达辉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万幸向《商法》介绍说。“我们认为,商品化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吸引力的标志性要素进行商品化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利。”
万幸认为,商品化权本身是基于标志性要素及其商业价值而产生的,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他表示,标志性要素既可以包括真实的人物、动物形象,虚拟的电影角色、卡通角色,还可以包括知名的电影名称、比赛名称等。对名称、图像、声音及动作等的直接引用或模仿都可能构成对这些要素的商业使用。
北京高院做出重要裁定的这起案件是美国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对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一审中,梦工厂曾主张该公司对其制作的“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影片享有商品化权,据此对商评委授予第三方使用该影片名称的商标提出异议。不过梦工厂在一审中败诉。
在该案二审中,北京高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做出的决定。北京高院认为,虽然中国法律对商品化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特定条件下商品化权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
达辉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查征表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已开始逐步认可商品化权属于《商标法》所述“在先权利”的一种。
证据对主张商品化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电影为例,查征表示通常有三方面的证据需要准备:电影是否有知名度、知名度的来源以及知名度的高低。
“影片的宣传、公映,以及影片角色形象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度等,都可以作为电影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证据,”查律师说。此外,“电影的知名度应来源于当事人的创造性劳动、大量的人力和资本投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