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知多少?

作者: 张宇波,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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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已落下帷幕,在开赛第四天,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即宣布北京冬奥会的收视率已超过历届冬奥会,正式成为收视率最高的一届奥运盛会。冬奥市场的火爆也出现了诸多商业投机行为,频频引起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话题的讨论,为社会公众带来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保护课。

自制冰墩墩

本届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凭借其憨态可掬的形象成功俘获了全世界的喜爱。“一墩难求”的盛况引发了自制冰墩墩是否构成侵权的广泛讨论。北京在冬奥会期间就快侦、快判了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玩偶案,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行为人如擅自生产销售冬奥会吉祥物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涉奥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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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始于2002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制定,2018年又进行了修订。鉴于吉祥物的火爆盛况,北京冬奥组委还为此发布了相关非商业使用规则。

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制售吉祥物是否合法,主要需区分是否为商业性使用。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销售带有冰墩墩拉花的咖啡、冰墩墩形象的蛋糕等,相关行为人可能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多项知识产权。若为非商业性使用,比如为实现冰墩墩自由制作的同款雪人及美食、运动员武大靖宣布拍卖获奖金墩墩用于公益事业等,此类行为通常不会构成侵权。

然而,非商业性使用下亦有例外,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二次创作冰墩墩形象、配文改编使之成为表情包等美术作品,并在网上传播,此时即使不产生营利,也可能存在著作权法方面的侵权风险。

恶意抢注行政风险

除了身居C位的冰墩墩,各位自带巨大热度与流量的奥运健儿也成为了重点关注对象。据悉,自自由式滑雪运动员谷爱凌宣布参赛后的四天内,就有多达29个同名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去年东京奥运会时,“全红婵”等运动员的姓名也被提交注册申请。这些申请人如未获得本人的许可,则相关申请行为都将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实务中如申请人与其拟申请的标识之间不存在合理且固定的联系,也没有正当使用理由,而该标识的内容或要素涉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形象等,或者属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等,通常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即主观恶意。根据法律规定,如申请人恶意抢注,或是以抢注的商标提起侵权诉讼的,除其商标申请不被注册或已注册应宣告无效外,还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隐性营销

有些商家利用奥林匹克元素进行“搭便车”“蹭热度”的隐性营销行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其公布的《2020年度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就通报了“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本届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侵犯了本届冬奥会会徽的专有权。

根据《条例》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即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例如在运动设备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冬奥会的比赛场馆“冰立方”的照片或图案等,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和冬奥会之间存在关联或者特定联系。如与真实情况不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赛场外,本届冬奥会的赛场上亦不乏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美国花滑银牌运动员Alexa Knierim和Brandon Frazier被美国音乐作曲组合Heavy Young Heathens起诉指控其在冬奥会期间擅自使用了由他们改编的音乐曲目《日升之屋》(The House of the Rising Sun),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积极维权意识相比,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之路任重道远。作为

法律人,我们也可喜地看到,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价值在公众的观念中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冬奥会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向世界展示其保护知识产权决心的契机,国内维护知识产权的成果正在不断发展壮大。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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