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国会通过了《竞争及消费者第一修正法令》,该法令将两项新禁止令纳入《2010年竞争及消费者法令》:1)禁止向竞争者私下披露价格信息(特例除外);2)禁止公开披露有关价格、能力或策略的信息,若目的为实质性减少竞争。禁止令首先仅适用于银行业,将于2012年6月6日生效。
若违反新禁止令,最高罚金为以下三项的最高:1)1000万澳元;2)违法所得利益价值的三倍(若价值可确定);3)违法前12个月总成交额的10%(若利益价值不可确定)。若为个人,则罚金最高50万澳元,同时可能取消其经营管理公司的资格。

博雷道盛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禁止令范围
新禁止令仅适用于法规涉及的产品或服务(“法定商品”)之行为。为此,联邦政府已公布法规草案,但尚未公布法规终稿。
根据该草案,禁止令适用于特定的银行业者,尤其是《1959年银行法令》规定的“经授权可接受吸纳存款的机构”的银行业者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范围包括 :1)接受金额作为存款(并非针对已辨识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部分款项);或2)资金预支。
禁止令适用于法定商品的提供者及收购者,这意味着法定商品的收购方也有违反禁止令的风险。将来禁制令可适用于其他商品(以及其他行业的商品)。为此,法规草案提出了一套可供有关部长跟进的流程。
禁止私下披露
法令规定:在非常规商业流程中,公司及个人不得向市场上的竞争者私下披露其在市场上提供或购买的法定商品的信息。
即使被披露的信息亦可由其他途径获得,该等披露仍受禁止。即使披露者使用中介披露信息,或同时也向非竞争者披露该信息以规避禁止令,禁止令仍然适用。
禁止令限用于非常规商业流程中的披露,因此合法商业披露不会被判为非法行为。银行业者考虑某项披露是否违反禁止令时,应审慎考虑“常规商业流程”的定义及范围。
禁止公开披露
法令规定,公司及个人不得为实质性减少市场竞争而披露有关下列内容的信息: 1)披露者提供或购买的法定商品价格,或与法定商品有关的折扣、津贴、返利或配额;2)披露者提供或购买法定商品的能力;或3)披露者(与法定商品相关)的商业战略。
某披露即使同时具有其他目的,仍可被认定为以实质性减少市场竞争为目的。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墨尔本办公室
高级律师
信息接收方
禁止令适用于信息的披露,而非信息的接受。“仅仅”接收信息并不违反禁止令,也不会被认定为披露方或明知的利害关系者。不过,个人或公司不能采取过于主动的行为,例如采取积极手段从竞争者处获取信息。
例外
下列情况不受制于私下及公开披露禁止令:关联公司之间的披露;以继续遵守披露义务为目的之披露;在集体谈判,或经法律授权的特定情况下做出的披露(若该披露发生在修正法令获御准之日起的10年之内)。
此外,下列特定的披露也不受私下披露禁止令所禁止:
- 既存或拟议合资的合资方之间的披露
- 披露属于:披露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供货或收购安排;股份或资产的出售安排;出资者决定是否采取措施,避免借款者破产清算的风险或者让借款者破产清算
- 两个公司向同一借款者提供(或考虑提供)贷款或信贷,且披露信息与该贷款或信贷相关
- 《2009年全国消费者信贷保护法》定义的信贷提供者与信贷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披露,该披露是在信贷和信贷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内做出的。
此外,若披露者并不知晓信息接受者是竞争者,则该私下披露属于不可诉的披露。
如何应对?
可能受新禁止令管辖的银行业者应采取下列行动:
- 审阅有关价格、能力及战略的披露,确定筹备及做出披露的负责人。
- 明确披露目的,业者必须能够支持其披露的正当性,包括回应ACCC的调查。
- 考虑披露是否属于例外情况。
- 决定可能需要的措施,考虑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业者的持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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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冕是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合伙人,Alice Muhlebach是亚司特墨尔本办公室高级律师